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的稅率


【摘要】現距離稅務師考試還有115天,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的稅率”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增值稅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的稅率
一、兼營行為(環球網校提供兼營行為)
1、兼營行為概念: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2、兼營行為特點: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3、兼營行為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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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銷售
1、混合銷售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2、混合銷售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3、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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