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地點


【摘要】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地點”以下內容分享消費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征收管理的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為(環球網校提供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受托方為企業等單位的,由受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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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可予退還。
6.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復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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