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摘要】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以下內容分享消費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依納稅人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依納稅人上月或近期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依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從價定率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辦法(白酒、卷煙):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納稅人 |
行為 |
納稅環節 |
計稅依據 |
生產領用抵扣稅額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自產出廠(直接對外銷售) |
出廠銷售環節 |
從價定率:銷售額 |
符合可以抵扣消費稅情形的,在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按生產領用量抵扣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 |
||||
復合計稅:銷售額、銷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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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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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
從價定率:同類消費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 |
|||
從量定額:移送數量 |
||||
復合計稅:同類產品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移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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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2月銷售糧食白酒3噸,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00元,包裝物押金23400元,該企業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貨物已經發出。甲酒廠本月應繳納消費稅( )元。
A.64000
B.64680
C.67000
D.67680
【答案】C
【解析】該酒廠本月應納消費稅=[300000+23400/(1+17%)]×20%+3×1000×2×0.5=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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