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9-06-12 14:06:2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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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訴訟時效”本文分享民事訴訟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3 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20 年
3、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回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配套習題
【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始終不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其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
A.2年
B.5年
C.20年
D.30年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單選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B.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
C.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D.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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