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更新時間:2019-06-12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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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本文分享民事訴訟管轄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訴訟管轄——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知識點“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配套習題
【單選題】甲、乙在X地簽訂合同,將甲在Y地的一棟房產出租給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訴。Y地人 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當是()。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房屋租賃”視為“合同糾紛”,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終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轄。
【判斷題】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這些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錯誤
參考解析: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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