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更新時間:2019-06-12 14:06:3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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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二節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本文分享民事訴訟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不可控,6 個月內)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可控)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出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配套習題
【多選題】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
A.權利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義務
C.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D.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選項D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多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所以答案是ABC。選項D是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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