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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教材大調整:第五章

更新時間:2019-02-20 09:27:5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5收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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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根據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溫馨提示“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教材大調整:第五章”2019年2月14日,財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級會計職稱最新教材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望考生周知,以國家規定的內容學習,并請根據以下官方內容對比手里的教材,進行修訂
>>免費下載: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講義
教材新增、變化內容往往會成為考試熱點,因此同學們在備考過程中需重點關注這些變化的內容。具體《經濟法基礎》教材調整內容如下
第五章第一節 174 倒4-5 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章第一節 176 3-6 ·         改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第五章第一節 179 2 段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第五章第一節 183 倒10 段后增加“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第五章第一節 183 倒7 行后增加“在計算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第五章第一節 185 倒4、6 原“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改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第一節 186 5-7 改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第一節 186 9 行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第一節 186 倒7-10 該段改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第五章第一節 187 2 段后增加: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五章第一節 187 22-25 改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包括自行建造)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五章第二節 190 9-10 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第五章第二節 190 倒第5-6行 原“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改為“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總則》上規定的住所,即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
第五章第二節 191 10-13 改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第五章第二節 191 16-18 原“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屬于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第二節 196 7 段后增加:
“(15)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第二節 202-203 202頁倒10-203頁倒24 改為“(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第五章第二節 203-204 203頁倒9行-204頁10 改為“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4 10 段后增加: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5 7 改為“個體工商戶業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第五章第二節 207 8-10 改為“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第二節 207 16-17 改為“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五章第二節 207 19-21 改為“1.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第二節 213 8-11 改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五章第二節 213 第17、18行 原“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改為“經營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4 21 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改為“經營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4 24 將“工資、薪金所得”改為“綜合所得”
第五章第二節 215 11 在“復原費”后增加“、退役金”
第五章第二節 215 12 將“退休工資、離休工資”改為“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第五章第二節 215 倒第11行 改為“13.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該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第二節 215 倒數第7行 改為“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第二節 218-220 218頁倒3-220頁倒8 改為“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申報
1.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4.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5.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6.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7.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8.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9.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10.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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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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