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教材大調整:第四章
更新時間:2019-02-20 09:26:3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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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根據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溫馨提示“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教材大調整:第四章”2019年2月14日,財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級會計職稱最新教材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望考生周知,以國家規定的內容學習,并請根據以下官方內容對比手里的教材,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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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新增、變化內容往往會成為考試熱點,因此同學們在備考過程中需重點關注這些變化的內容。具體《經濟法基礎》教材調整內容如下
教材新增、變化內容往往會成為考試熱點,因此同學們在備考過程中需重點關注這些變化的內容。具體《經濟法基礎》教材調整內容如下
第四章 第二節 |
115-116 | 115頁倒3-116頁6 | 原“根據........為小規模納稅人”改為“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
第四章第二節 | 124-125 | 124頁倒15-125頁倒6 | 原“1.基本稅率……適用零稅率:”改為: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6%。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包括: (1)國際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①研發服務。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務。③設計服務。④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⑤軟件服務。⑥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⑦信息系統服務。⑧業務流程管理服務。⑨離岸服務外包業務。⑩轉讓技術。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服務。” |
第四章第二節 | 132 | 6-23 | 原“③購進農產品……規定執行”改為“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
第四章第二節 | 132 | 24-25 | 原“④……增值稅額”改為“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第四章第二節 | 132 | 倒4-5 | 原“納稅人……抵扣”改為“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第四章第二節 | 133 | 6 | 行后增加“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又用于抵扣項目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
第四章第二節 | 144 | 9-15 | 原“2.……零稅率”改為“2.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或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3.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
第四章第二節 | 144 | 144頁18-145頁17 | 原“1.納稅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改為“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7)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相關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勞務、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
第四章第二節 | 145 | 倒11-18 | 原“1.固定業戶……稅款”改為“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
第四章第二節 | 148 | 14-16 | 原“(2)……發生應稅行為的”改為“(2)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3)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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