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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票據行為

更新時間:2018-07-30 09:04:2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03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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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票據行為”歷年考試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種題型都有涉及,難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記憶的內容比較多,需要同學們引起重視。
考點17:票據行為

一、出票

(一)包含兩個行為: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

(二)票據的記載事項

二、背書

(一)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非轉讓背書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注】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二)背書特別規定

(1)條件背書(條件無效,而非票據無效)

(2)部分背書(無效)

(3)限制背書(背書“不得轉讓”)

(4)期后背書(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

三、承兌

(一)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二)提示承兌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權利。

(三)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一)保證人

1.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

2.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二)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三)附條件的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四)保證效力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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