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票據責任
更新時間:2018-07-30 09:00:1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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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票據責任”歷年考試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種題型都有涉及,難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記憶的內容比較多,需要同學們引起重視。
考點16:票據責任
一、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
(一)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承擔付款義務;
(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三)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四)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清償義務。
二、票據責任的具體內容
(一)提示付款:持票人
(二)付款的兩種情形
1.付款人付款
2.拒絕付款(票據抗辯)
(1)票據背書不連續等原因
(2)不履行約定義務、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的持票人
【注】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3.付款完成,持票人獲得付款,全體票據債務人責任解除。
【溫馨提示】學習以上知識點后,環球網校小編建議考生做題鞏固一下學習的內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選題
1、下列主體中,應當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的有( )
A.不獲承兌的匯票出票人乙公司
B.對匯票予以承兌的甲公司
C.簽發銀行本票的 P 銀行
D.空頭支票出票人的開戶行 Q 銀行
【答案】ABC
【解析】選項 D: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的開戶行,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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