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一)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第一順序權利)
(二)票據追索權,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是第二順序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二)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三)因欺詐、偷盜、脅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一)掛失止付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掛失止付不是喪失票據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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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1、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所述票據丟失后,可以掛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B.轉賬支票
C.現金支票
D.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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