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公示催告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基礎學習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公示催告”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內容。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公示催告
1、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期間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4、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①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④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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