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票據權利喪失補救之掛失止付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基礎學習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票據權利喪失補救之掛失止付”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內容。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掛失止付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暫時的預防措施
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4、掛失止付通知書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①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②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③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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