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行政訴訟審理與判決
更新時間:2018-01-02 10:16:0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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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行政訴訟審理與判決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生了較大變化,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行政訴訟審理與判決”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以幫助大家掌握經濟法基礎行政訴訟內容。
行政訴訟審理與判決
(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訴訟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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