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中1個月和1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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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中1個月和1年的區別?
解答:
時間 |
情形 |
法律效果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①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
②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注意】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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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
①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補償 |
②工資補償的支付期限為: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①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
|
②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無需支付2倍工資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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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年 |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①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
②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2倍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1個月。
因支付期間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第1個月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合理的“緩沖 期”,但是如果滿1個月了還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補償。同時因為超過1年用人單位還是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既然已經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2倍工資到滿1年的前一日截止,共計1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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