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專屬管轄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專屬管轄”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民事訴訟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民事訴訟管轄——專屬管轄
糾紛類型 |
專屬管轄法院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初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考生提供“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專屬管轄”要求參加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并掌握知識點。
單項選擇題
1、甲、乙因某不動產發生糾紛,甲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其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的管轄之專屬管轄。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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