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執業醫師動態|新醫師法與《執業醫師法》的區別?


中醫執業醫師動態|新醫師法與《執業醫師法》的區別?
一、報考門檻
《醫師法》明確,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起點由中專提升為大專。同時,本法完善了醫師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臨床實習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衛生機構中臨床實習滿二年的。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臨床實習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老專長52號令)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規定取得有關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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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賦予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
《醫師法》提出,醫師應遵守醫學倫理,規范開展藥物、醫療器械等臨床 研究、試驗;針對罕見病、特殊疾病,醫師可以基于循證醫學證據,經過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藥,進行探索性、實驗性治療。這其實是在規范醫師診療行為的同時,擴大了醫師診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權。
三、公共場所施救造成損害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場所的救治活動,《醫師法》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
《醫師法》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應當將醫療糾紛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除《醫師法》外,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有哪些保護醫生合法權益的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對基層醫師隊伍給予傾斜
《醫師法》提出,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促進醫療服務均等化。制定了向基層傾斜的系列措施,規定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服務的經歷;醫師到基層會診、在醫聯體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無需變更注冊,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勵鼓勵基層中專學歷醫務人員通過學習獲得更高學歷,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等。
六、保障醫師合法權益
此次,《醫師法》開篇就明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體現出國家對醫師權益的重視,要求全社會尊重醫師,激勵醫師更好地為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服務。
在“保障措施”中,《醫師法》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特殊崗位及邊遠地區工作津貼等保障措施、行業自律等方面對醫師權益保障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醫師法》要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七、規范醫師行為
《醫師法》指出,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循臨床有關操作指南、醫學倫理等規范,確保診療中的質量和安全。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八、多點執業
《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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