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執業醫師行業動態|新醫師法正式通過,這10大變化影響著醫學生!



1.取消中專學歷考取醫師資格《醫師法》繼續堅持“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該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
第十條規定,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從這兩條可以看出,專科學歷工作滿一年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以及本科學歷工作滿一年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刪除了《執業醫師法》中“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可以考取執業醫師資格”的規定。這也就是說,今后中專學歷沒有資格考取醫師資格證,也就難以再當醫生了。那么,是不是中專學歷就不能做醫生夢了呢?其實也不是,《醫師法》也給夢想做醫生者留了機會。一是可以依法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2.為多點執業打開了方便之門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醫師法》對醫師執業注冊提出了一些新規定。在醫師執業注冊方面,《醫師法》沿用了《執業醫師法》“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規定,同時增加了兩條新規定:一是“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二是“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增加的第一條,實際上告訴醫師想去某一家醫療機構執業,首先要看看這家醫療機構是否設置有與自己執業范圍相同的科室,比如你是婦產科醫師,但這家醫院沒有設置婦產科,你就不能去,同時,婦產科醫師也不能去全科診所執業。增加的第二條,也給醫師增加執業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
比如,一個注冊了內科的醫師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就可以增加注冊“全科醫學”。該法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這一規定,延續了近年有關多點執業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第十八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到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但醫師“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三種情形,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這一規定,實際上為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流動,以及“多點執業”從法律上打開了另一條通道。
3.終身禁業第一次寫進了法律
一直以來,醫師沒有終身禁業的規定,即使犯了天大的事,可以判刑入監,但過后還可以通過重新注冊當醫生。盡管有“不予注冊”的情形,但那只是暫時性的懲罰,比如“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職業的期限未滿;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銷注冊不滿一年”等等“不予注冊”。但這些規定到期限后,仍然可以重新注冊。基于此,這次《執業醫師法》修訂過程中,立法者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借鑒《律師法》將《執業醫師法》中原有的“不予注冊”的情形進行補充完善并將按照嚴重程度分為兩類,一類“不予注冊”,一類要“終身禁業”。
《醫師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4.更加強調保障醫師合法權益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法律名稱由《執業醫師法》變為《醫師法》,去掉了“執業”兩個字。顧名思義,“執業醫師法”突出強調的是醫師執業行為的規制,而去掉“執業”兩個字改為“醫師法”,不但強調醫師執業行為要規范,而且更強調醫師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這一立法安排也與《教師法》、《護士條例》相一致。
二是《醫師法》開篇“立法宗旨”第一句即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既體現出國家對醫師權益的重視和保護的國家意志,也體現了立法宗旨和法治精神,同時明確“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可以激勵醫師更好地為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服務。
三是增加“保障措施”專章,細化了保障條款,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特殊崗位及邊遠地區工作津貼等保障措施、行業自律等方面對醫師權益保障作出規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媒體在醫患關系營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本法規定新聞媒體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等。這種規定能夠促進醫患互信、維護醫師合法權益。
5.賦予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
面對生命與健康,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約束與賦予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實際上都是尊重生命與健康。過度限制,會讓醫師變成機器人,而過于放縱有可能會傷害到患者,因此《醫師法》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書面知情同意。實際上就是允許醫師依法依規在“取得書面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開展臨床研究。也為醫師面對新發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劑量激素、新冠肺炎早期的實驗性救治等,在臨床上不得不進行實驗性治療時,不但為醫師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為醫師探索創新提供了依據。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第三十條規定,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合作。這兩條實際上賦予了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一是允許醫師超說明書用藥,二是允許醫師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和遠程會診。在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醫師法》第二十五條指出,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去掉了“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這一臨床實踐中非常難以把握的措辭。
6.更充分授權醫師的緊急救助行為和責任豁免原則。
在緊急救治過程中,醫師常常因為知情同意簽字(如北京朝陽李麗云事件)、超范圍執業和可能出現的損害而要擔責(2006年彭宇案)畏首畏尾,不敢傾身而出一心赴救,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立法既維護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勵了醫師救助他人生命的積極性。也是《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任何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同理,醫師在院外施救也不應被追責。
7.住院醫師規培和專科醫師培訓入法
我國醫師同質化程度低,全國患者上協和向大城市大醫院擠,除了醫學生培養學制混亂,醫學教育體系非常復雜之外,還有一個根本原因就是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本次《醫師法》給予重點關注。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國家采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健全臨床帶教激勵機制,保障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待遇,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結業考核。國家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為保證上述兩條執行到位,《醫師法》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定向培養、委托培訓計劃的落實做出了法律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調配人力資源,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國家在每年的醫學專業招生計劃和教育培訓計劃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養、委托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接受定向培養、委托培訓的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協議各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中醫使用西醫技術和西醫使用中醫藥有法可依
一直以來,在臨床醫療過程中,中醫與西醫的診療范圍是醫生與衛生執法部門比較糾結的問題,到底臨床類別的醫師能不能使用中醫藥,而中醫類別的醫師又能不能安排在臨床內、外科工作,特別是2019年6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和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聯合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明確要求“對于中藥,……其他類別的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各地禁止臨床類別執業醫師開處中藥處方力度明顯加大,中醫和西醫診療范圍也成為業內議論的焦點,這次《醫師法》對于這一爭議做出了明確回應。《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這一規定,實際上強調的核心是要“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西醫可以用中醫藥,中醫也可以在綜合醫院臨床科室工作。
9.在保障醫師執業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多年以來,醫師執業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層面一個頑癥痼疾,盡管國家采取了很多舉措,包括印發通告、開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醫鬧入刑等,要求公檢法司有關部門從快從重予以打擊和懲處后,情況有了很大好轉,但依然沒有根本上改觀。因此在修法過程中,呼吁加大醫師執業安全保障聲音比較強烈。基于此,《醫師法》做出了很多安排。該法指出,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條)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愛護醫師,弘揚先進事跡,加強業務培訓,支持開拓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第五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條要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醫師先進事跡,引導公眾尊重醫師、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
10、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眾所周知,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但一直以來缺乏這種風險分擔機制,導致發生醫療損害后,患者難以獲得應有的補償和賠償,這也是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次《醫師法》結合近年來處理醫療糾紛探索形成的“三調解一保險”機制將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寫進了法律。
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這里的“應當”要比《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鼓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要硬的多,實際上“應當”就是“必須”,有強制性,不做就要受法律制裁。
除了以上十條外,《醫師法》還提出了不少值得注意的亮點,如執業助理醫師也可以在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院獨立執業、保障措施一章提出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防疫津貼、放射津貼、精神衛生津貼、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和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的醫學畢業生的臨床診療權力、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由兩年變為三年,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從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風險評估研判、監測預警、流行病學調查、免疫規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都是很有新意的。
隨著人口不斷增長及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醫務人員扮演的社會角色在未來會更加重要。當選擇了醫學這條道路,就意味著比其他行業的人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汗水。《醫師法》的出臺,以立法的形式保障醫師的權益,肯定醫師的社會價值,也是給所有的醫生吃下一顆定心丸,道長雖艱,但終將迎來光明。各位醫考生加油備考,預祝一次通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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