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超萬元醫患糾紛賠償禁止自行處理
更新時間:2014-04-14 13: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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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醫療糾紛發生后,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賠償金額超過1萬元的糾紛,必須向呼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醫療機構不得自行與患方協商解決。
記者從呼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了解到,醫療糾紛發生后,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賠償金額超過1萬元的糾紛,必須向呼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醫療機構不得自行與患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調解不收取當事人任何費用。
據了解,呼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醫療糾紛,主要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以及其他醫患爭議,包括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件糾紛、醫療服務糾紛。受理調解時,堅持“調解優先、合法、自愿”和“調解免費”的原則,通過“消除誤解、加深理解、達到諒解、妥善”的方式,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過程公開、公正、公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論醫患糾紛當事人的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對待,對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等情況的糾紛,可以不公開調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一方當事人明確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非法行醫而引發的醫療糾紛;非轄區內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非醫療行為引起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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