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又有新要求!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官方通知如下:

堅持執業藥師配備原則
與去年發布的《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相比,該份《意見》在遠程審方、差異化配備等方面作出了更細致的要求。
關于執業藥師配備,《意見》強調: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或認定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業務人員,相關資格具體要求由各市自行設定。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尤其強調,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也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并且在按要求規范配備執業藥師的同時,藥店還應配備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浙江省《意見》內容↓

↓國家藥監局通知內容↓

不配執業藥師不準開新店
和其他省份一樣,浙江省也規定,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除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除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連鎖門店外)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由于部分地區存在執業藥師明顯缺口,浙江省也因地制宜制定過渡期方案,并要求各地要將設置過渡期的方案及時上報省局。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利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變更等時間節點,督促藥品零售企業落實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遠程審方不能給掛證鉆空子
該份《意見》也對遠程審方作出明確規定,連鎖藥店可以利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作為其所屬門店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可緩解門店執業藥師因臨時不在崗而無法銷售處方藥等問題。
但允許遠程審方不等于允許“掛證”,決不允許鉆空子的情況。
同時其所屬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中藥飲片的現有連鎖門店,還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復核與指導合理用藥。
針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的藥店,國家藥監局指出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
另外,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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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地相應政策的發布,執業藥師配備的大體趨勢也已經明了。從全國范圍來看,部分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是現實,各地也在分階段、劃地區地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以達到完成執業藥師配齊的總目標。
所以對于藥店來說,隨著國家醫藥改革的深入,藥店只有盡早完善人才與服務配置,才會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與前途!對于執業藥師來說,要盡早扎實備考拿下證書,努力讓未來有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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