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違法失信將被撤證嚴懲!



關于《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指出:
按照“四個最嚴”要求,針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領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懲戒力度。
考慮到藥品監管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由省級以上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其專業領域內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為了加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用,將懲戒措施落到實處,增加了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的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的條款。
針對醫藥領域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
1、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按假藥劣藥論處的;違法違規生產銷售特殊藥品,導致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2、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
3、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交虛假臨床試驗或者上市許可申報資料的;編造生產檢定記錄、更改產品批號的;提交虛假批簽發申報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批簽發證明的。
執業藥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將被撤證: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是執業藥師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履行了信息公示義務,但因在屆滿前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而被列入的,可以向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移出。
(二)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后主動履行公示義務,且被列入期限滿1年的,可以向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移出。
(三)因本辦法第六條其他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能夠積極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在被列入期限滿1年后,可以向負責部門申請移出。
負責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一)申請。失信主體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負責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申請信用修復的事實、理由,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負責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行政約談。負責部門應當組織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參加行政約談,作出信用承諾等。
(四)檢查核實。負責部門應當對申請人信用修復的有關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五)異議處理。負責部門應當在檢查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準予修復。擬準予修復的,負責部門把信用修復決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15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及時對異議事項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事項不成立或者公示期限屆滿沒有異議的,須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或決定,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異議成立的,不予信用修復并告知申請人。
(六)數據處理。負責部門應當自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實施信用修復,停止公示失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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