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讀黑龍江關于明確執業藥師注冊相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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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明確我省執業藥師注冊相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深化機關作風整頓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加強執業藥師管理,規范執業藥師注冊工作,現將執業藥師注冊相關工作事項進行明確,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藥協發〔2015〕8號)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具體內容的說明
(一)注冊條件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具備條件:1.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2. 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3. 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4. 經執業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兩年的;3. 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兩年的;4. 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四)經執業單位同意。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二)注冊類別
首次注冊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 《執業藥師資格證書》;2. 身份證明復印件;3.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4. 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5. 執業單位證明;6. 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7. 取得資格1年以上人員還須攜帶本人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依據:1.《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身份證明復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五)執業單位證明;(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2.《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二、執業類別分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持有專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執業藥師注冊證》(藥學與中藥學類)。屬于再次注冊的,須每年完成繼續教育必修、選修、自修內容15學分。3.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藥協發〔2015〕8號)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執業藥師每年應當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不少于15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4.《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八、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時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再次注冊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2、執業單位考核材料;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4、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5、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6、再次注冊同時變更單位的,須提交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的復印件。
依據:1.《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十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2.《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八、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時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3.《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變更注冊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2、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3、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依據:1.《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2.《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八、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時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注銷注冊
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
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附件四)。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依據:《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附件四)。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四、其他要求
(一)各注冊機構做出注冊許可決定后,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加蓋本部門公章和照片騎縫鋼印。執業藥師持有的原版《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仍將繼續有效,待辦理再次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時交回原注冊證書并核發新證。
(二)執業類別分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持有專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執業藥師注冊證》(藥學與中藥學類)。屬于再次注冊的,須每年完成繼續教育必修、選修、自修內容15學分。
(三)執業范圍為藥品經營的,注冊機構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批發)或藥品經營(零售)。在藥品零售連鎖公司總部或門店注冊的,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零售)。
(四)注冊機構對已具有從業藥師資格并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須在發放《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同時,收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注銷其從業藥師資格,并在辦公場所或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從業藥師本人須按照以上要求主動交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嚴格禁止空掛。
(五)執業藥師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需變更執業地區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一份。注冊機構經對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六)執業藥師持有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注冊機構須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七)注冊機構受理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手續,做出變更注冊許可決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冊機構,網絡系統將自動進行變更注冊信息提示。
(八)注冊機構須將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許可決定在執業藥師注冊服務平臺或辦公場所、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
第1-8項:
《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食藥監人函〔2008〕1號)
(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將在應用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網絡信息系統的同時,統一印制新版《執業藥師注冊證》,取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副本,注冊證書上不再加蓋國家局公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注冊機構)做出注冊許可決定后,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加蓋本部門公章和照片騎縫鋼印。
執業藥師持有的原版《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仍將繼續有效,待辦理再次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時交回原注冊證書并核發新證。
(二)執業類別分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持有專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執業藥師注冊證》(藥學與中藥學類)。屬于再次注冊的,須每年完成繼續教育必修、選修、自修內容15學分。
(三)執業范圍為藥品經營的,注冊機構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批發)或藥品經營(零售)。在藥品零售連鎖公司總部或門店注冊的,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上注明藥品經營(零售)。
(四)注冊機構對已具有從業藥師資格并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須在發放《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同時,收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注銷其從業藥師資格,并在辦公場所或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從業藥師本人須按照以上要求主動交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嚴格禁止空掛。
(五)執業藥師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需變更執業地區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一份。注冊機構經對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六)執業藥師持有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注冊機構須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七)注冊機構受理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手續,做出變更注冊許可決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冊機構,網絡系統將自動進行變更注冊信息提示。
(八)注冊機構須將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許可決定在執業藥師注冊服務平臺或辦公場所、電子政務網上公告。
第9項:《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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