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關注:黃山市食藥監局強化藥品零售企業購銷行為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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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強化行政指導宣教力度。綜合運用教育引導、約談告誡、重點監管、信用管理等手段,增強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和法律法規知識水平,提升自律守法意識。加強安全用藥科普知識宣傳,強調濫用抗菌藥物危害,提高市民對藥品分類管理的認識,引導消費者合理用藥。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公示12331及屬地監管部門舉報投訴電話,設立藥學服務提示牌、顧客意見簿,暢通信息反饋渠道,增強群眾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是強化藥品購進渠道監管。藥品零售企業購銷藥品必須票、帳、貨、款相符,購銷票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載明購銷單位、購銷品種、購銷金額等項目。零售企業購進藥品,要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審核供貨單位的經營資質、銷售人員資格、法人委托書等有效資質證明。直接從生產廠家購進的應增加檢查其藥品批準文件,確保其合法有效。
三是強化藥品銷售環節監管。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守法經營,禁止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經營的藥品。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參與藥品違法廣告的宣傳以及在大眾媒體或門店內外違規發布處方藥廣告。
四是強化藥事服務行為監管。銷售處方藥時,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嚴格按照規定對處方進行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其復印件。執業藥師不在崗,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實行執業藥師遠程服務的企業,在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有藥師現場負責處方復核工作。
五是強化違法行為打擊力度。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針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環節認真開展自查,對存在問題立即整改。結合GSP認證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加強對零售藥店藥品采購渠道、執業藥師在崗情況、處方藥銷售及處方收存、藥品連鎖零售企業互聯網銷售藥品等突出問題的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區藥品零售企業進行監督抽查,適時在官方網站公示監督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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