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護士的義務


執業護士的義務
規范護士執業行為、提高護理質量,是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事故、改善護患關系的重要方面。因此,條例明確規定護士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依法進行臨床護理義務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這是護士執業的根本準則,即合法性原則。這一原則涵蓋了護士執業的基本要求,包含了護士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大量具體規范和應當履行的大量義務。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約束,護士履行對患者、患者家屬以及社會的義務。如,嚴格地按照規范進行護理操作;為患者提供良好的環境,確保其舒適和安全;主動征求患者及家屬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中的不足;認真執行醫囑,注重與醫生之間相互溝通;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指導人們建立正確的衛生觀念和培養健康行為,喚起民眾對健康的重視,促進地區或國家健康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同時,還必須遵守有關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有關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是醫務人員的義務,對于保證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護士依法執業的另一重要體現,就是有關正確書寫包括護理記錄在內等病歷材料的問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這是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書寫和保管病歷的規定要求。病歷是指患者在醫院中接受問診、查體、診斷、治療、檢查、護理等醫療過程的所有醫療文書資料,包括醫務人員對病情發生、發展、轉歸的分析、醫療資源使用和費用支付情況的原始記錄,是經醫務人員、醫療信息管理人員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學性、邏輯性、真實性的醫療檔案。在現代醫院管理中,病歷作為醫療活動信息的主要載體,不僅是醫療、教學、科研的第一手資料,而且也是醫療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的依據,必須保證醫療護理病歷內容客觀、真實、完整,對病歷要實施科學管理。
2.緊急救治患者的義務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3.正確查對、執行醫囑的義務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4.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 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所謂隱私是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向醫師公開的、不愿讓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或私有領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傷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損個人名譽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隱情等。由于治療護理的需要,護士在工作中可能會接觸患者的一些隱私,如個人的不幸與挫折、婚姻戀愛及性生活的隱私等。以醫院收治的傳染病病人為例,他們共同的心理特點是焦慮、憂郁、恐懼,擔心失去工作、受到歧視。根據條例,護士對保護患者隱私負有義務和責任。這實質上是對患者人格和權利的尊重,有利于與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誠相待的護患關系。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對患者人格和權利的尊重,有利于與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誠相待的護患關系。這既是一種職業道德層面的要求,也是法定義務的要求。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從患者角度而言,則是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醫務人員要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這既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衛生部制定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隱私與秘密。《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不得將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況公布或傳播。
5.積極參加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救護的義務 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護士違反上述義務的表現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法定義務的表現
1.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2.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3.泄露患者隱私的。
4.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二)違反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護士條例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1.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2.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3.泄露患者隱私的。
4.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承擔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和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并且一旦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同時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將被記入護士執業不良記錄。
此外,護士條例規定,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護士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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