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突破!深圳市專科護士新政策2024年1月1日即將落地!
早前,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發布《深圳市衛生健康委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第四章明確了專科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的崗位職責,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深圳市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專科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專科護士應當按照《辦法》要求規范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專科護士管理,建立執業授權制度和定期點評制度等。
上述通知原文如下:
深圳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健全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護理學科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醫療機構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科護士,是指參加專科護士專業培訓,經市衛生健康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市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各專科專家組;
(二)制定專科護士年度培訓計劃、培訓大綱,確定培訓教材;
(三)遴選和管理專科護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
(四)組織開展專科護士培訓、理論課程授課、終期考核;
(五)制定發布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的目錄。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醫療機構的專科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專科護士的管理工作,制定專科護士管理工作制度,落實專科護士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專科護士發展。
第六條 市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其專家組負責協助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專科護士相關政策、培訓大綱和確定培訓教材,為遴選培訓基地、開展專科護士培訓考核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單位承擔下列事項的相關具體事務性工作:
(一)遴選培訓基地;
(二)專科護士理論課程培訓;
(三)專科護士終期考核;
(四)專科護士培訓管理、業務咨詢;
(五)其他與專科護士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我市專科護理發展需求分批設置各專科的培訓基地。
第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培訓基地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三級甲等醫院;
(二)建立專科護士培訓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并明確規定給予培訓基地建設人財物等方面支持;
(三)培訓基地依托科室的專科護理隊伍專業技術職稱、學歷結構合理,其中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占35%以上、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60%以上;
(四)培訓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連續承擔護士進修培訓工作,且每年新接收進修培訓護士不少于5人,能夠提供專業、規范的專科護士臨床實踐培訓;
(五)培訓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內承擔過與本專科護理領域相關的國家級、省級護理繼續教育項目,并積極開展臨床護理研究或者參加學術會議;
(六)有可提供用于專科護士培訓授課和實踐練習的場地、器械、模型、圖書館資源以及其他培訓所必須的教學設施等。
第十條 培訓基地遴選流程:
(一)遴選通知。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培訓需求,每年發布培訓基地遴選通知并組織申報。
(二)單位申報。各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各專科護理專業特色特長和護理師資情況進行申報。
(三)組織初審。市衛生健康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四)現場評估。經初步審查合格后,由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專家對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制度、專科護理隊伍結構、教學設施等進行現場評估。
(五)組織答辯。現場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參加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專家開展的答辯,答辯內容包括培訓基地依托科室的專科護理內容與特色、教學資源與能力、繼續教育項目等綜合情況。
(六)確定名單。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現場評估、答辯等情況對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確定深圳市培訓基地名單。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專科護士培訓師資的遴選、培訓、聘任、評價、激勵和退出機制,將師資的帶教工作量參比計算臨床工作量納入醫療機構績效分配體系。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當為培訓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及時、客觀、規范記錄專科護士培訓相關信息,并做好培訓檔案管理工作。
培訓檔案應當包括培訓學員申報表、培訓手冊、培訓考核成績單等,具體培訓檔案內容和樣式由市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當每年對其基本條件、經費保障、培訓師資、招收培訓學員、學員培訓和考核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并報市衛生健康部門。
市衛生健康部門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年度評估以書面評估為主,必要時開展現場評估。年度評估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培訓基地,市衛生健康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培訓基地整改期間不招收新的培訓學員。
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年度評估和整改情況調整培訓基地名單。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全市專科護士的培養需求和培訓基地培訓能力,制定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根據專科護士年度招生計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招生方案、年度任務計劃書,報市衛生健康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和年度任務計劃書每年年初發布專科護士培訓招生通知,明確招生人數、招生條件、培訓內容及方式、培訓費用等內容,并組織開展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護士,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專科護士培訓:
(一)具有本科以上護理專業學歷;
(二)具有五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以及兩年以上相關專科崗位工作經歷;
(三)取得中級以上護理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根據招生方案對申請培訓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組織招收考核,擇優確定培訓學員;招收培訓學員未滿計劃人數的,可以組織開展補錄。
培訓基地招收培訓學員情況應當通過單位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專科護士培訓分為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每期培訓在6個月內完成。培訓總時長不少于1000學時,其中理論課時、臨床實踐課時均不少于300學時。
各專科培訓具體學時要求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專科特點確定。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按照專科培訓大綱要求安排理論課程和臨床實踐。
理論課程由市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安排培訓老師授課,臨床實踐由各培訓基地按照年度任務計劃書開展。
第二十一條 培訓學員因懷孕、重大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正常進行培訓的,可以向培訓基地申請暫緩培訓,但暫緩培訓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 專科護士培訓考核分為過程考核和終期考核:
(一)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組織開展,考核內容為培訓大綱規定的臨床實踐各項任務。過程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終期考核。
(二)終期考核由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開展,考核內容包括理論考核、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和答辯。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答辯;首次答辯不通過的,可以參加下一年答辯。
第二十三條 參加專科護士培訓考核并考核合格的培訓學員,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專科護士證書。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護士,參加下列市外機構組織的連續3個月以上專科護士培訓,經我市培訓基地按照我市專科護士培訓大綱補充培訓相應課程和完成相應學時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終期考核。終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專科護士證書。
(一)省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
(二)省級以上護理學會或護士協會;
(三)《中國大學及學科專業評價報告》學科門類競爭力排行榜醫學類前20名高校(參加培訓年份);
(四)復旦排行榜排名前100名的醫療機構(參加培訓年份)。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臨床專科護理發展需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開設專科護理門診,為專科護士提供護理查房、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臨床帶教、護理門診等工作平臺。
第二十六條 開設專科護理門診或者舉辦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科護士定期到專科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護理門診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建立專科護士執業授權制度,按照規定授權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相關執業權限。
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專科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
第二十八條 專科護士開展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活動,應當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關疾病的病歷資料,在醫師既有診斷的基礎上,結合護理評估,開具與本專科相關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或者外用類藥品,并客觀、規范、完整書寫病歷。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我市護理專科發展需求,分批公布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的目錄并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 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醫藥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和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對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處方的審核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定期點評制度,對專科護士開具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處方定期開展點評工作,對不合理開單和用藥情況及時予以干預。
對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開單或超說明書用藥情況的專科護士,醫療機構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授權期滿,專科護士接受培訓基地相應培訓并考核合格后,醫療機構可以恢復相應授權。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基地的管理,通過對培訓基地開展年度評估、對其培訓的專科護士進行技能測試、開展培訓基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提升培訓基地專科護士培訓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每年開展醫療機構專科護士管理工作的督查,按照一定比例抽查醫療機構,對其專科護士培養、崗位設置、執業管理、績效考核,以及專科護士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處方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五條 專科護士的執業活動,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市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專科護理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本機構護士參加專科護士培訓,建立體現專科護士崗位職責和知識價值的薪酬體系;開展護士崗位職稱聘用時,同一專科在同等條件下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專科護士的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為專科護士提供繼續學習、外出進修的機會。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專科護士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專科護士的工作數量和質量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應當包括開展專科護理個案,參與護理查房、護理會診、疑難護理病例討論,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臨床帶教,繼續教育,醫德醫風考評等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專科護士薪酬待遇、層級或者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專科護士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護士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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