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拓展護士執業注冊審批制度改革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快改革完善醫療機構審批和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晉衛醫發〔2018〕82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委直委管醫療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現就加快改革完善醫療機構審批和相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化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
(一)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托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并在診療科目后備注“協議——受委托醫療機構名稱”。
(二)醫療機構所委托的服務(醫療消毒供應除外),應與診療科目名錄中的相關一級科目或二級科目相對應,進行整體委托;委托后該醫療機構不再開展相關服務。對于醫療機構已登記相關診療科目并將其中部分項目委托給其他醫療機構的,以雙方委托協議為準,不再予以相關診療科目登記備注。
(三)醫療機構委托提供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服務的,要充分考慮該機構功能定位、特別是收治急危重癥患者的情況。如有前述情況,受委托醫療機構和其距離應在8km以內(或救護車15分鐘車程內,此為參考急救網絡布局要求),并預評估轉運安全性;或由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醫療機構間距離。
(四)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
二、推進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一)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目前均無法核定級別,現階段統一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執業登記,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
(三)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材料(不含驗資證明)。
(四)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五)對于符合相關政策要求可核定醫療機構級別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以文件形式予以核定醫療機構級別。
對于無法確定所舉辦醫療機構級別的,舉辦人應在擬設置時及時報所在市市衛生計生委予以指導。
三、規范醫療機構命名
(一)醫療機構擬使用以下名稱的,需提前報省衛生健康委核準(省衛生健康委設置醫療機構時不涉及):
1. 含有“山西”、“全省”、“三晉”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對于醫療機構非地域名稱的不包括在內(如:山西某某廠職工門診部);
2. 含有跨設區的市地域名稱或簡稱的;
3. 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
4. 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的;
5.醫療機構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
(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和醫療機構命名的有關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銜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有關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信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申請,出具其醫療機構名稱信息的證明材料,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正常執業運營提供便利。
(三)中醫醫療機構命名要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規范中醫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8〕12號)有關要求。
四、拓展審批制度改革
(一)推廣網上辦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有關政務服務改革部署,參照省衛生健康委行政審批“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臺,全面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推進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全程網上審批。同時,允許申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接收審批結果,實現“一次辦”或“不見面”審批。在推行全程網辦過程中,保留政務服務窗口受理線下辦理審批,兼顧不同申請人需求。
(二)壓縮審批時限。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證照分離”改革的部署要求,將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時限至少壓縮在法定審批時限的三分之二以內。要加快推進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即來即辦。
(三)精簡審批材料。全面組織清理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不再提交驗資證明,申請人應當對注冊資金的真實性負責。加快不同業務信息系統間的融合對接,推廣通過在線獲取的方式核驗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營業執照、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備案回執。各項準入審批中需要提供醫師、護士、醫技人員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材料的,盡可能通過在線核實或現場審核時核查的方式驗證,避免重復提供紙質材料。
(四)推行醫師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材料“一單通”。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參照省衛生健康委《醫師(護士)執業注冊集體申請審核表》進行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審批。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身份證、資格證、聘用、體檢等方面的信息材料由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單位審核填報并加蓋公章確認,佐證材料由執業注冊機構留存備查。在推行“一單通”審批過程中,保留個人提供全部申請材料的審批,兼顧不同申請人需求。
(五)優化醫師護士執業證書發證補證流程。通過全國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可以查詢到相關人員資格信息,需要發放、補發醫師及護士執業證書的,結合申請人實際情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系統信息發放、補發。各級各類職稱評審、資格報名審核等需要醫師、護士執業歷史沿革的,應認可通過全國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查詢到的執業歷史沿革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開具執業歷史沿革的證明。
有關公共場所、消毒產品衛生許可等審批改革文件另行印發。
五、相關管理要求
(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深化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相關政策文件的貫徹執行工作。要及時更新完善相關事項的服務指南和辦理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拒不執行;要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主動關口前移做好政務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舉辦人的溝通、解釋、指導,確保設置、執業登記相關事項的規范操作。
(二)要做好政策銜接相關工作。在優化診療科目登記政策出臺前已委托其他有資質醫療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應及時辦理相關診療科目備注手續。實行“兩證合一”后,其他部門仍要求醫療機構舉辦人提供《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出具相關說明材料。關于設置互聯網醫院和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有關事項,省衛生健康委將另行發文,現階段各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開展相關業務。各地應嚴格按照健康體檢機構準入條件審核其應當具備的診療科目、科室、人員、基本設施設備等要求,并結合健康體檢需求,科學合理規劃,促進區域內的資源平衡,防止出現惡性競爭、資源浪費。
(三)要同步加強醫療機構分支機構管理。除政策鼓勵連鎖化、集團化發展的相關類別醫療機構及緊密型醫療聯合體以外,醫療機構原則上不跨區域設置分支機構;特別是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應跨縣區設置與本機構實行行政、財務、業務統一管理的分支機構。確需設置的,按照省衛生健康委《關于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權限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衛醫發〔2016〕14號)相關要求并報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
(四)要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級別管理。已執業的一級醫療機構,自評達到二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但尚不具備二級醫療機構評審條件的,可自主向市衛生計生委申請核定二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原則上應在通過二級甲等評審后,方可自主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核定三級醫療機構;確因建設改造發生重大變化的,可直接申請核定三級醫療機構。省衛生健康委將結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其服務功能和技術水平等情況予以核定。
醫療機構設置級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執業滿3年方可按照變更后級別申請首次評審。
中醫(含中西醫結合、中醫專科)醫院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96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中醫醫院評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7〕3號)等規定執行。
(五)各地要及時將新執業登記醫療機構納入本區域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體系,嚴格落實相關管理制度與規范,保障醫療質量安全。要著力加強醫療監管,充分發揮校驗、記分、信用評級、運行評價、評審評價等管理手段的作用,不斷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落實監管職責。
之前省衛生計生委(原省衛生廳)出臺文件內容和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附件:本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關政策文件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
本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關政策文件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通知》(晉政發〔2018〕44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19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優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準入服務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8〕29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健康體檢機構管理促進健康體檢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8〕913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于簡化護士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8〕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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