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讀《天津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規定》


《天津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護士執業行為管理,保障護理質量和醫療護理安全,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護理服務,按照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醫聯體建設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總體安排,我市有關醫療機構在加強優質護理服務工作中,持續探索護理延伸服務,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工作者參與簽約入戶護理工作。但在護理管理工作中,護理人員數量不能滿足臨床護理需求,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更為突出,大醫院的優質護理資源難以下沉至基層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服務。
為加強護士執業行為管理,引導護理人才合理流動,激活護理隊伍活力,充分發揮優質護理資源作用,加大護理服務供給,拓展護理服務領域,加強基層護理服務能力建設,帶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護理機構的護理服務能力和水平,助力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醫聯體建設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促進護士隊伍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健康服務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就醫獲得感。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我委開展天津地區護士區域注冊試點工作。
二、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全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天津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規定》,充分征求了相關部門、各衛生計生委、醫療機構、護理老師的意見,經匯總各方意見和建議并進行多次修訂,形成《天津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我委2017年第73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予以印發,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點
一是厘清執業管理和人事管理的邊界。通過護士區域注冊工作,明確行政部門負責執業管理,審查護士是否具備執業資格,而護士與執業機構的關系應該由護士和執業機構自行確定,護士的各個執業機構對護士管理負主體責任。這種制度的安排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也是我委踐行“放管服”改革的舉措之一。
二是增加護士橫向縱向聯動促進流動。通過護士區域注冊工作,由原來的單一執業地點變為多機構執業,并且不限定執業機構數量,使護士能夠在全市進行流動,特別是優質護理資源的流動為指導基層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護理機構的護理服務起到推進作用,助力我市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醫聯體建設、醫養結合、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工作。
三是簡化行政程序。通過護士區域注冊工作,護士在其他機構執業只需要其他執業機構辦理登記統計,不需辦理任何手續,簡化辦理流程,充分激發護士隊伍活力。
四是明確護士入戶開展護理服務的合法性。護士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入戶護理服務的,其服務可視為該護士執業機構的延伸,有利于開展家庭病床、巡診和上門服務,有利于落實家庭醫師簽約制度和居家老人醫養結合政策的實施。
四、主要內容
(一)護士區域注冊范圍
1.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的護士,其執業范圍為本市批準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2.在我市執業注冊的護士,其執業地點是天津市。
3.護士依法開展入戶護理服務的,其服務可以視為該護士執業機構的延伸。
(二)護士主要執業機構的確定
1.本規定施行前未執業注冊的人員,在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后申請執業注冊時,已經建立人事或勞動關系的,應當將建立人事或勞動關系的執業機構作為主要執業機構。
2.護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該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3.本規定施行前,護士已經執業注冊且執業注冊仍在有效期內的,原執業機構應作為護士的主要執業機構。
(三)主要執業機構與其他執業機構的區別
1.我市執業注冊的護士,其主要執業機構只能確定1個,其他執業機構可以是多個。
2. 護士在本市辦理執業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等相關手續時,由主要執業機構在相關表格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護士在其他執業構執業時,不計入其他執業機構設置、執業登記、校驗、變更登記或專項技術準入的人員范圍。
(四)區域注冊相關手續辦理
1. 在規定施行前,已經執業注冊并在有效期內且符合護士區域注冊條件的執業護士,其執業地點視同為“天津市”,《護士執業證書》注冊的執業機構為主要執業機構,不需要將《護士執業證書》的執業地點變更為“天津市”。
2. 在規定施行后,市衛生計生委在核發《護士執業證書》時,執業地點登記為“天津市”,并注明該護士主要執業機構的第一名稱。
3.護士在本市范圍內依法執業注冊后,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擬在本市范圍內更換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4.護士在執業注冊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新增其他執業機構或取消其他執業機構的,由護士執業的其他執業機構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5.護士執業的其他執業機構應當于每月前3個工作日將上月《天津市護士其他執業機構信息登記表》報送至核發該其他執業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審批部門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義診,以及在醫聯體、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機構內執業,不需辦理主要執業機構變更。
(五)管理工作要求
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本市護士執業注冊、區域注冊及執業行為監督管理工作。
2.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護士執業監督管理工作。
3.護士的各個執業機構落實對本機構聘用護士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4.多機構執業護士發生護理不良事件或者糾紛的,由發生不良事件或者糾紛所在的執業機構和該護士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的執業機構不承擔責任。
5.多機構執業護士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要執業機構、其他執業機構的順序服從突發公共事件及醫療救援工作的調遣,其他的執業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6.被依法處以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護士執業證書》的,暫停執業期間內或者吊銷《護士執業證書》后未重新注冊的,應當停止其在所有執業機構的執業活動。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軍隊編制內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的護士注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申請在本市執業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采供血機構護士執業注冊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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