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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考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

更新時間:2014-03-18 10:27: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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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主要闡明規劃期內國家土地利用戰略,明確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標、任務和政策,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

  一、指導原則與目標任務

  (一)指導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根本指導方針,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統籌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宏觀調控,落實共同責任,注重開源節流,推進科技創新和國際合作,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基本原則是:①嚴格保護耕地;②節約集約用地;③統籌各業各類用地;④加強土地生態建設;⑤強化土地宏觀調控。

  (二)規劃目標

  1.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

  全國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保持在12033.33萬公頃(18.05億畝)。規劃期內,確保10400萬公頃(15.6億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2.保障科學發展的建設用地

  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得到有效控制,閑置和低效建設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設用地空間不斷擴展,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不斷提高,有效保障科學發展的用地需求。規劃期間,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業產值年均提高6%以上。到2020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為585萬公頃(8775萬畝)。通過引導開發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設用地125萬公頃

  (1875萬畝)以上。

  3.土地利用結構得到優化

  農用地保持基本穩定,建設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開發;城鄉用地結構不斷優化,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相掛鉤。到2020年,農用地穩定在66883.55萬公頃 (1003253萬畝),建設用地總面積控制在3724萬公頃(55860萬畝)以內;城鎮工礦用地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0%調整到2020年的40%左右,但要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的比例。

  4.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全面推進

  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和建設用地整理取得明顯成效,新增工礦廢棄地實現全面復墾,后備耕地資源得到適度開發。到2020年,全國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不低于367萬公頃(5500萬畝)。

  5.土地生態保護和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退耕還林還草成果得到進一步鞏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堿化)草地治理取得明顯進展,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強。

  6.土地管理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明顯增強

  土地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市場機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等手段不斷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三)主要任務

  《綱要》提出的主要任務是:①以嚴格保護耕地為前提,統籌安排農用地;②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③以加強國土綜合整治為手段,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④以優化結構布局為途徑,統籌區域土地利用;⑤以落實共同責任為基礎,完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二、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用地

  (一)嚴格控制耕地流失

  1.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

  強化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必須貫徹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等級較低的耕地,扭轉優質耕地過快減少的趨勢。到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300萬公頃(4500萬畝)以內。

  2.嚴格禁止擅自實施生態退耕

  切實落實國家生態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國家生態退耕規劃和政策、未納入生態退耕計劃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復耕作條件或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

  3.加強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引導

  合理引導種植業內部結構調整,確保不因農業結構調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類防護林、綠化帶等生態建設應盡量避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按照數量質量相當的原則履行補充耕地義務。通過經濟補償機制、市場手段引導農業結構調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進行。

  4.加大災毀耕地防治力度

  加強耕地抗災能力建設,減少自然災害損毀耕地數量,及時復墾災毀耕地。規劃期間力爭將因災損毀減少的耕地控制在73.33萬公頃(1100萬畝)以內。

  (二)加大補充耕地力度

  1.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切實落實建設占用補充耕地法人責任制。按照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嚴格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義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基礎上,增加補充耕地任務,確保耕地保護目標實現。對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任務,經國務院批準,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安排。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

  2.大力加強農村土地整理

  積極穩妥地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在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同時,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過土地整理補充耕地182萬公頃(2730萬畝)。

  3.積極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

  加快閉坑礦山、采煤塌陷、挖損壓占等廢棄土地的復墾,立足優先農業利用、鼓勵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規模和時序。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過工礦廢棄地復墾補充耕地46萬公頃(690萬畝)。

  4.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土地開發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過開發未利用地補充耕地139萬公頃(2080萬畝)。

  (三)加強基本農田保護

  1.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

  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目標,依據基本農田劃定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參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在規定期限內調整劃定基本農田,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調整劃定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級不得低于原有質量等級。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各類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并按照“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2.加強基本農田建設

  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糧食主產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的扶持力度,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積極推進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

  (四)強化耕地質量建設

  1.加大耕地管護力度

  依據耕地等級實施差別化管護,對水田等優質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管理制度,明確保護耕地的責任人、面積、耕地等級等基本情況。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積極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加強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推廣節水抗旱技術,大力實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

  2.確保補充耕地質量

  依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加強對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評價,從數量和產能兩方面嚴格考核耕地占補平衡,對補充耕地質量未達到被占耕地質量的,按照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積極實施耕作層剝離工程,鼓勵剝離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

  (五)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

  1.提高園地利用效益

  重點發展優質果園,建設優勢果產品基地,促進品種結構調整和產品質量提高。調整園地布局,引導新建園地向立地條件適宜的丘陵、臺地和荒坡地集中發展。加強對中低產園地的改造和管理,穩步提高園地單產和效益。

  2.嚴格保護林地

  禁止毀林開墾和非法占用林地,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征占國家重點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大江大河源頭等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管好、用好現有林地,加強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跡地更新及受損林地的恢復和重建。充分利用

  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擴大有林地面積。

  3.推進牧草地綜合整治

  合理利用草場資源,防止超載過牧,嚴禁濫挖、濫采、濫摟、濫墾。堅持用養結合,科學合理地控制載畜量。加強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產力。牧區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原放牧的生產方式,建設高產人工草地和飼草飼料地。半農半牧區發展人工種草,實行草田輪作。支持退化草場治理、退牧還草、草地生態系統恢復重建等工程的實施。

  4.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加強畜禽養殖用地調查與規劃,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引導新建畜禽場(小區)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發展畜禽養殖。

  三、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1.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以需求引導和供給調節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安排的調控。以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特別是建設占用耕地規模,來控制建設用地的低效擴張,促進土地利用模式創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應的硬約束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2.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

  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強城鎮閑散用地整合,鼓勵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開發;積極推行節地型城、鎮、村更新改造,重點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廣各類建設節地技術和模式,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3.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加強規劃統籌和政策引導,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開發緩坡丘陵地、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積極引導城鄉建設向地上、地下發展,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二)優化配置城鎮工礦用地

  1.控制城鎮工礦用地過快擴張

  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從嚴從緊控制獨立選址項目的數量和用地規模,除礦山、軍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礦用地必須納入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審核開發區用地,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擴區、升級。

  2.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布局

  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土地資源環境條件,合理制定產業用地政策,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產業發展用地,重點保障與地區資源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主導產業用地。科學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促進地區產業鏈的形成。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產業,降低用地成本,促進工業產業升級。調整優化工礦用地布局,改變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

  3.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

  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產性建設用地的比例,提升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

  (三)整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

  1.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

  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切實搞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重點保障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衛生、人口計生等社會事業發展。

  2.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禁止超標準占地建房,逐步解決現有住宅用地超標準問題。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空閑地、原有宅基地已達標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導和規范農村閑置宅基地合理流轉,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3.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

  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加強對“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90萬公頃(1350萬畝)。

  (四)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

  1.保障能源產業用地

  按照有序發展煤炭、積極發展電力、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統籌安排能源產業用地,優化用地布局,嚴格項目用地管理,重點保障國家大型煤炭、油氣基地和電源、電網建設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設用地50萬公頃(750萬畝)。

  2.統籌安排交通用地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約高效的要求,優化各類交通用地規模、結構與布局,嚴格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大力推廣節地技術,促進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綜合交通網絡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鐵路用地26萬公頃(390萬畝)。新增公路用地145萬公頃(217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30萬公頃(450萬畝)。新增港口碼頭用地3萬公頃(45萬畝)。新增民用機場用地5萬公頃(75萬畝)。

  3.合理安排水利設施用地

  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加強水利設施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論證,優先保障具有全國和區域戰略意義的重點水利設施用地。推動農村水利設施建設,保障以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農村飲水安全為重點的農村水利設施用地,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條件的改善。規劃期間,安排新增水利設施用地45萬公頃(675萬畝)。

  4.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用地管理

  按照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用地政策,支持礦業經濟區建設,加大采礦用地監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礦產資源勘查臨時用地,支持礦產資源保障工程的實施。

  (五)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1.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

  各地要按照分解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劃定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擴展邊界,明確管制規則和監管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

  2.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

  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用地轉用,要簡化用地許可程序,完善備案制度,強化跟蹤監管;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農用地轉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提高土地規劃許可條件,嚴格許可程序,強化項目選址和用地論證,確保科學選址和合理用地。

  3.完善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制度

  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優先采用占地少特別是占用耕地少的選址方案。

  四、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

  (一)加強基礎性生態用地保護

  1.嚴格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

  嚴格控制對天然林、天然草場和濕地等基礎性生態用地的開發利用,對沼澤、灘涂等土地的開發,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嚴格依據規劃統籌安排。規劃期內,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國土地面積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2.構建生態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因地制宜調整各類用地布局,逐漸形成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空間格局。支持天然林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基本農田建設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設以大面積、集中連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農田等為主體的國土生態安全屏障。在城鄉用地布局中,將大面積連片基本農田、優質耕地作為綠心、綠帶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景觀優美、人與自然和諧的宜居環境。

  (二)加大土地生態環境整治力度

  1.鞏固生態退耕成果

  切實做好已退耕地的監管,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退耕地區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基礎上,嚴格界定生態退耕標準,科學制訂和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規劃,切實提高退耕還林的生態效益。

  2.恢復工礦廢棄地生態功能

  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加強對采礦廢棄地的復墾利用,有計劃、分步驟地復墾歷史上形成的采礦廢棄地,及時、全面復墾新增工礦廢棄地。推廣先進生物技術,提高土地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的綜合治理。

  3.加強退化土地防治

  積極運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綜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風蝕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項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區生態防護體系建設;綜合運用水利、農業、生物以及化學措施,集中連片改良鹽堿化土地;建立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制度,嚴格禁止用未達標污水灌溉農田,綜合整治土壤環境,積極防治土地污染。

  (三)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1)快速城鎮化地區,要遏制城鎮建設用地盲目擴張,鼓勵城鎮組團式發展,實行組團間農田與綠色隔離帶有機結合,發揮耕地的生產、生態功能。嚴格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大力發展城郊農業。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用地。

  (2)平原農業地區,要把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放在土地利用的優先地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在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重點優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結構,鼓勵發展城鎮集群和產業集聚。嚴格控制工業對土地的污染,防治農田面源污染。

  (3)山地丘陵地區,要大力推進國土綜合整治,嚴格控制非農建設活動,積極防治地質災害。因地制宜加強植被建設,穩步推進陡坡耕地的退耕還林還草,發揮生態系統自我修復功能。以小流域為單元,積極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區立體復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緩坡土地開展多種經營,促進山區特色產業發展。

  (4)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地區,要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禁止向嚴重污染環境的開發項目提供用地。加強對能源、礦山資源開發中土地復墾的監管,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強化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五、統籌區域土地利用

  (一)明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

  根據各地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區域發展戰略定位的差異,把全國劃分為九個土地利用區,明確各區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點,指導各區域土地利用調控。

  1.西部地區

  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確保基本口糧田。統籌安排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和承接產業轉移用地,重點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和交通干線的開發,逐步提高集約用地水平。

  (1)西北區:保障油氣和優勢固體礦產資源開發、出境和跨區鐵路、西煤東運和交通通道的建設用地,逐步提高基礎設施用地比重,適當降低人均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支持水利建設和節水農業發展,加強平原、旱塬和綠洲的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建設,適度開發耕地后備資源。嚴格生態用地的用途管制,重點加強農牧交錯帶、干旱和荒漠草原區、沙漠綠洲等地區的土地生態保護和建設,積極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

  (2)西南區:保障國道、省際公路、電源基地和西電東送工程建設用地,適當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合理安排防治地質災害和避讓搬遷用地。加強對重慶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用地的政策指導。加強平原、壩區耕地的保護,加大對基本農田建設的支持力度。大力開展石漠化綜合治理,支持天然林及水源涵養林保護、防護林營造等工程,限制生態用地改變用途,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以自然修復為主的生態建設。

  (3)青藏區:保障基礎設施和生態移民搬遷的建設用地需求,適當增加農牧區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的發展。加大西藏“一江兩河”(雅魯藏布江、拉薩河、年楚河)和青海海東等地區土地整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青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的用地政策指導。加強天然植被和高原濕地保護,支持退化草場治理、“三江源”自然保護區保護等生態環境建設。

  2.東北地區

  保障先進裝備、精品鋼材、石化、汽車和農副產品深加工、高新技術、能源等產業發展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資源枯竭城市轉型,提高土地資源綜合效益。適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加快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合,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重點保障東部鐵路通道和跨省區公路運輸通道等建設用地。開展土地利用政策與機制創新,為阜新、大慶、伊春、遼源、白山、盤錦等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和發展接續替代產業提供用地保障。加強基本農田整理和建設,強化糧食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強天然林、牧草地和濕地的保護,積極支持黑土地水土流失治理、東北西部荒漠化綜合治理。加大工礦廢棄地再利用力度,加強采煤沉陷區治理,改善礦區土地生態環境。

  3.中部地區

  加大耕地整理力度,促進糧食生產基地建設。合理安排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新型建筑材料、農產品深加工等產業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的用地,適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促進中部地區崛起。

  (1)晉豫區:合理安排基礎設施用地,重點保障山西、河南大型煤電基地建設和骨干通道建設的用地。適當增加城鎮工礦用地,加強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逐步降低人均城鄉建設用地。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污染防治和采煤沉陷區治理,積極推進農用地整理。引導農業結構合理調整,支持商品糧棉基地建設,增強大宗農產品生產能力,促進農產品加工轉化增值。有序開展山西黃土山地丘陵和豫西山地生態退耕,加強豫東黃河故道沙化土地治理,大力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2)湘鄂皖贛區:支持沿江鐵路、主要城市間的快速交通通道等基礎設施和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設。適應城鎮化和工業化加快的進程,適當提高建設用地比重。加強對武漢城市圈和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用地的政策指導。實施基本農田整理工程,促進穩產高產商品糧棉油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長江、淮河及洞庭湖、鄱陽湖洪澇、污染綜合治理,保障南水北調水源保護工程、長江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的用地。加強洞庭湖、鄱陽湖等地區濕地保護,禁止圍湖造田。

  4.東部地區

  嚴格保護現有耕地和基本農田,加強水田等優質耕地的保護和建設,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優化整合建設用地,降低年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城鎮和工業用地外延擴張,積極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京津冀魯區:統籌安排產業用地,控制城鎮工礦建設用地低成本擴張,降低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水平。調整區域土地利用布局,重點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曹妃甸鋼鐵基地和以首都為中心的綜合交通體系建設。支持發展都市農業、觀光農業和平原生態農業,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加強重要水源地保護和水土資源協調利用,支持京津風沙源治理區的生態退耕、長城沿線風沙帶治理和黃河故道沙化治理等生態環境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沿海灘涂資源,防止非農建設盲目侵占灘涂資源。

  (2)蘇浙滬區:創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業集聚、居住集中、城鄉協調的建設用地空間格局。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適度降低人均城鎮工礦用地面積,提高集約用地水平,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統籌安排區域性基礎設施用地,防止重復建設。積極防治上海及蘇錫常地區地面沉降、地裂縫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嚴格保護水田等優質耕地,加強太湖、杭州灣等地區污染土地治理,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合理開發沿海灘涂資源。

  (3)閩粵瓊區:加速建設用地的內涵挖潛和優化整合,從嚴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城鄉建設用地無序蔓延。適當提高基礎設施配套程度。嚴格保護現有耕地和基本農田。統籌安排產業和生態建設用地,保障海峽西岸經濟區和海南及其他海島生態旅游建設的用地。加強珠江三角洲、福建沿海等地區污染土地的治理,支持河口濕地、紅樹林和灘涂等生態用地的保護。

  (二)實施差別化的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土地利用現狀和開發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產業布局和國土開發格局,按照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1.大力推進優化開發區域土地利用轉型

  嚴控建設用地增量,積極盤活建設用地存量,鼓勵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創新,促進優化開發區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特別是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擴大,逐步降低人均城鎮工礦用地面積,適度增加城鎮居住用地;整合優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支持環保設施建設;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業用地,支持高新技術、循環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發展;探索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嚴格保護耕地,加強區內集中連片、高標準基本農田的建設,切實加大耕地污染的防治力度。保留城市間開敞的綠色空間,保護好水系、林網、自然文化遺產等用地,促進區域生態環境改善。

  2.有效保障重點開發區域集聚人口及經濟的用地需求

  適當擴大建設用地供給,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強度,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促進重點開發區域支柱產業的培育和經濟總量的提升,促進人口和經濟集聚能力的進一步提高。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設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城市人口和經濟集聚效益的發揮;加強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鼓勵城市存量用地深度開發;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促進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網的完善,推動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優先保障承接優化開發區域產業轉移的用地需求,支持資金密集型、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用地,促進主導產業的培育和發展,積極引導產業集群發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積極推進農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的整理,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力度,嚴格保護生態用地,切實發揮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在優化城鎮、產業用地結構中的生態支撐作用,促進人口、經濟的集聚與資源、環境的統籌協調。

  3.切實發揮限制開發區域土地對國家生態安全的基礎屏障作用

  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保護,堅持土地資源保護性開發,統籌土地資源開發與土地生態建設,促進限制開發區域生態功能的恢復和提高,切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禁止可能威脅生態系統穩定的各類土地利用活動,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積極支持區域內各類生態建設工程,促進區域生態環境的修復與改良。按照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核定區域建設用地規模,嚴格限制增加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主要用于發展特色產業以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的建設,嚴格禁止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產業供地,引導與主體功能定位相悖的產業向區外有序轉移。嚴格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林地、草地,構建耕地、林草、水系、綠帶等生態廊道,加強各生態用地之間的有機聯系。

  4.嚴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土地的開發建設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對依法設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禁止開發區域,必須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土地利用活動,確保生態功能的穩定發揮。

  (三)加強省級土地利用調控

  根據各土地利用分區的調控方向和差別化的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綜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展趨勢、資源環境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和潛力等因素,分別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規模等土地利用約束性指標,以及園地面積、林地面積、牧草地面積等預期性指標,強化省級政府的土地利用調控責任。

  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約束性指標分解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嚴格落實,不得突破。

  六、保障措施

  《綱要》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其中涉及工程項目投資建設活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上而下的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組織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綱要》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強化戰略性和政策性,重點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的目標、指標和任務。地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突出空間性和結構性,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重點明確中心城區和城鎮建設用地區的范圍。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提高針對性和操作性,重點將土地用途落實到地塊。

  (二)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的土地規劃審查和許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審批或核準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具土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審批或核準建設項目。

  (三)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的價格調節機制

  積極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逐步建立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的征地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發揮地價杠桿調控作用,規范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地價管理,提高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范土地出讓價格。

  (四)從嚴制定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

  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設施、公共設施等各類建設用地標準,嚴格按標準審核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適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控制并減少劃撥供地數量,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對其他土地要加快實行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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