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咨詢工程師《政策與規劃》講義:第三章三節


第三節 投資項目管理制度
在我國,投資政策不僅表現為投資宏觀調控的目標及相關措施,而且反映在規范、調節投資行為和投資項目微觀經濟活動的相關制度規定中。
一、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
(一)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由來
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當年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
(二)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適用范圍
(1)國有單位經營性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通知”中明確指出,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先落實資本金,然后才能進行建設。
(2)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
(3)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涵義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通知”中規定,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托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概算為依據。
(四)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出資方式
1.出資方式及相關規定
(1)投資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2)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
(3)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以貨幣出資的資本金來源
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1)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準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他預算外資金。
(2)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3)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4)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五)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比例規定
投資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交通運輸、煤炭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5%及以上;
郵電、化肥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及以上;
電力、機電、化工、石油加工、輕工、紡織、商貿及其他行業的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0%及以上。
在實際執行中,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愿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對某些投資回報率穩定、收益可靠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投資項目,以及經濟效益好的競爭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試行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或組建股份制公司發行股票方式籌措資本金。為扶持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國家主要通過在投資項目資本金中適當增加國家投資的比重,在信貸資金中適當增加政策性貸款比重以及適當延長政策性貸款的還款期等措施增強其投融資能力。
2009年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調整: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國務院通知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于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六)投資項目資本金的管理
(1)認繳方式。投資項目的資本金一次認繳,并根據批準的建設進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與資本金有關的內容。試行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就資本金籌措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有關內容。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附有各出資方承諾出資的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有關材料。
(3)投資項目概算變動,項目資本金應做相應調整。對投資項目概算要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凡實際動態概算超過原批準動態概算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應按規定的比例,以經批準調整后的概算為基數,相應進行調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出資方應增加的資本金。
(4)項目資本金的存放與使用。主要使用商業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應將資本金按分年應到位數量存入其主要貸款銀行;主要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應將資本金存入國家開發銀行指定的銀行。投資項目資本金只能用于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有關銀行承諾貸款后,要根據投資項目建設進度和資本金到位情況分年發放貸款。
(5)對資本金未能按規定進度和數額到位的投資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發給投資許可證,金融部門不予貸款。對將已存入銀行的資本金挪作他用的,在投資者未按規定予以糾正之前,銀行要停止對該項目撥付貸款。
二、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制定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原國家計委于1996年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三)項目法人的設立
1.項目法人的設立形式
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項目法人的職責
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3.項目法人設立的時間要求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同時及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四)項目法人的組建
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干。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并按上述規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對這類項目,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或分廠派遣專職管理人員,并實行專項考核。
項目法人以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存在的,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投資方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是國有控股或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則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由各投資方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組建。
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
(一)招標投標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工程招標投標是指項目業主與承包商依法按規范的程序實現工程項目交易的行為和過程,包括招標發包與投標承包兩個方面。招標發包是指項目業主(又稱甲方)作為發包單位,將擬建項目的內容、要求和所需費用編制成招標文件,告示有承包意愿和具有投標資格的承包商(又稱乙方)對承包該項目所采用的實施方案和要求的價格進行投標,從中擇優選擇承包商并與之簽訂合同。投標承包是指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承包商,按業主要求在限定的時間內提出標書和報價進行投標,通過市場競爭獲取工程建設任務。由于招標投標的競爭性、公開性和公平性特點,對節約資金和提高采購質量具有顯著作用,因而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在大宗交易特別是政府及公共領域廣泛推行的一種采購制度。
(二)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
1.基本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該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招標投標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投資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公共采購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2.相關法規
在《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后,有關部門相繼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等重要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招標
投標制度。
(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的適用范圍
1.適用的工程項目及業務范圍
按照《招標投標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適用的規模標準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凡在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三項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招標方式
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邀請招標的招標公告同樣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五)公開招標的一般程序
(1)招標:指采購方根據已經確定的采購需求,提出招標采購項目的條件,向潛在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的行為。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有:確定采購機構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發布采購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進行投標資格預審,通知投標商參加投標并向其出售標書,組織召開標前會議等。
(2)投標: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后,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并將其送交采購機構的行為。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有:申請投標資格,購買標書,考察現場,辦理投標保函,算標,編制和投送標書等。
(3)開標:指采購機構在預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式啟封揭曉的行為。開標由采購機構組織進行,但需邀請投標商代表參加。在這一階段,采購官員要按照有關要求,逐一揭開每份標書的封套,開標結束后,還應由開標組織者編寫一份開標會紀要。
(4)評標:指采購機構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所有的標書進行審查和評比的行為。評標是采購方的單獨行為,由采購機構組織進行。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有:審查標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人員對所有的標書按照一定方法進行比較和評審,就初評階段被選出的幾份標書中存在的某種問題要求投標人加以澄清,最終評定并寫出評標報告等。
(5)決標:指采購機構決定中標人的行為。決標是采購機構的單獨行為,但需由使用機構或其他人一起進行裁決。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有:決定中標人,通知中標人其投標已經被接受,向中標人發出授標意向書,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并向他們退還投標保函等。
(6)授予合同:習慣上也稱簽訂合同,是由招標人將合同授予中標人并由雙方簽署的行為。在這一階段,通常雙方對標書中的內容進行確認,并依據標書簽訂正式合同。為保證合同履行,簽訂合同后,中標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還應向采購人或業主提交一定形式的履約擔保書或擔保金。
四、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實施及其意義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1988年開始試點,五年后逐步推開,并于1997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規定,標志著工程監理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進入全面推行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推行,對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令第86號)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
(三)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如下: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2.《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③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④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⑤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②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包括:①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②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
五、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則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市場主體的交易關系,即動態財產關系的法律。在我國制定并實施合同法,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生產、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合同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現代社會之契約規則的主體部分,它在社會經濟尤其商事交易中發揮著重要而基礎的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二)實行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合同制度的法律依據是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中第十六章為“建設工程合同”。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及構成
1.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建設工程合同的構成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合同等。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分給幾個承包單位。
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
(五)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
1.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2.施工合同的內容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合同價款、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3.監理合同的內容
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責任,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方法,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條款。
六、其他管理制度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除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性管理之外,還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分別履行各自職責,依法對投資建設活動實行專業性監督和管理。
(一)國土資源管理
1.嚴格建設用地管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一般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二)環境保護管理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國家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城鄉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五)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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