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咨詢工程師《項目組織與管理》考試重點27


第三節 我國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個附件。
1.《協議書》: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并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組成。
2.《通用條款》: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共11部分,47個條款。
3.《專用條款》:按照通用條款對該問題的編號順序排列。
4.附件:《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三個附件。
(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關各方
1.合同當事人
(1)發包人。(2)承包人。
2.工程師:指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
(二)施工合同的標的:
1.工程概況
2.工程承包范圍 工程承包范圍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圍和內容。工程范圍是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
(三)合同工期、質量、價款。
1.合同工期 2.質量標準:是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3.合同價款:對于非招標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商定加工程變更增減價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不是全部工程價格,除合同價款外,工程價格還包括追加合同價款和由發包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合同經公證或鑒證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
(五)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1.發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 (2)水、電、通信線路三通(3)道路要求(4)工程地質和其他資料 (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6)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 (8)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9)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10)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11)建立、健全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12)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2.承包人義務
(1)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雙方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遵守有關行政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7)按雙方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三、施工進度管理
(一)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
(二)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三)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 (6)雙方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工程質量管理
四、工程質量管理
(一)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者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準。
(二)施工過程中的檢查和返工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和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批準,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者繼續施工。
(四)重新檢驗: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需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應承認驗收記錄。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五)試車
1.單機無負荷試車:由承包人組織試車,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內容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聯動無負荷試車:由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內容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發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全部負責。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時,應當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合同價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整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種方式約定。可調整價格合同中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或增減。
承包人應當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內不作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該項調整已經同意。
(二)工程預付款(30%、10%、7+7+7)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預制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
安裝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1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工程量的確認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進行計量: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不參加計量,發包人自行進行,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參加計量,計算結果無效。工程師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四)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按月結算。這種結算方法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末結算,竣工后清算的辦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較短或施工合同價較低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這種結算方式要求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其他結算方式。結算雙方可以約定采用并經開戶銀行同意的其他結算方式。
六、竣工驗收與結算管理
(一)竣工驗收工作程序(28+14)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辦法。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二)竣工結算(28+28+14,56)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發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后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決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竣工決算報告及結算資格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質量保修: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保證期滿后14天內,發包人應當在質量保證期滿后,將剩余保修金和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承包人。
七、合同變更的管理:
(一)設計變更:
1.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者批準的建設規模時,需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相應的圖紙和說明。
2.承包人原因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需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需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相應的圖紙和說明。
由于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以及經工程師同意的、承包人要求進行的設計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二)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變更價款的確定:
l、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報告之日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2.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八、合同爭議管理:
和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約定以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時,當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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