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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考點七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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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復習資料

  保護修復自然生態

  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重點要從事后治理向事前保護轉變,從人工建設為主向自然恢復為主轉變,從源頭上扭轉生態惡化趨勢。在天然林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等限制開發區域建立重要生態功能區,促進自然生態恢復。健全法制、落實主體、分清責任,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管。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對我國生態系統的侵害。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十一五”時期環境保護方針

  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從源頭防治污染,堅決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污染的狀況。以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問題為重點,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

  一是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到2010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

  二是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加大城市煙塵、粉塵、細顆粒物和汽車尾氣治理力度。

  三是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加強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大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

  四是實行強有力的環保措施。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保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十一五”時期環境治理重點工程

  (1)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

  (2)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增加現有燃煤電廠脫硫能力,使90%的現有電廠達標排放。

  (3)醫療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

  (4)核與輻射安全工程。

  (5)鉻渣污染治理。

  強化資源管理

  實行有限開發、有序開發、有償開發,加強對各種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1.加強水資源管理完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健全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國家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和水權轉讓制度。完成南水北調東線和中線一期工程,合理規劃建設其他水資源調配工程。

  2.加強土地資源管理

  3.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合理利用海洋和氣候資源

  1.保護和開發海洋資源有重點地勘探開發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資源。

  2.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加強空中水資源、太陽能、風能等的合理開發利用。

?2009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報名全國各地信息匯總
2009年咨詢工程師新版課程上線(09年考試趨勢分析)
?2009年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考試時間:4月17、18、19日

  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綱要》提出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把發展教育和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深化體制改革,加大投入,加快科技教育發展,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人力資本強國。

  加快科學技術創新和跨越

  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加強科技與經濟、教育的緊密結合,全面提高科技整體實力和產業技術水平。

  1.大力推進自主創新

  加強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在信息、生命、空間、海洋、納米及新材料等領域超前部署,集中優勢力量,加大投人力度,力爭取得重要突破。適應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啟動一批重大科技專項,在能源、資源、環境、農業、信息、健康等領域加強關鍵技術攻關,實現核心技術集成創新與跨越。實施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專項,促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

  2.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建設科技支撐體系,全面提升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實施知識創新工程,整合研究實驗體系,建設若干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機構和研究型大學,構筑高水平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實施重大科學工程,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構建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促進科技資源共享。建設一批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強科普能力建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

  3.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自主創新的基本體制架構。加強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基礎支撐平臺。發展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技術創新中介服務,形成社會化服務體系。實行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人。發揮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鼓勵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

  4.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代理、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

  5.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整合科技資源,合理配置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力量,促進科研機構、大學、企業間科研人員的合理流動與合作,構建科技資源共享機制。深化技術開發類院所企業化轉制改革和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改革,完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形成開放合作的研究開發體系。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科技評審評估和成果評價獎勵等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人體系,保證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

  優先發展教育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著力完成“普及、發展、提高”三大任務,加快教育結構調整,促進教育全面協調發展,建設學習型社會。

  1.普及和鞏固義務教育

  重點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努力降低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特別是女性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和貧困家庭學生的輟學率,全國初中三年保留率達到95%。

  2.大力發展職業教育

  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年招生規模擴大到800萬人。促進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協調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和質量。

  3.提高高等教育

  質量把高等教育發展的重點放在提高質量和優化結構上,加強研究與實踐,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4.加大教育投入

  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的增長幅度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

  促進教育公平,公共教育資源要向農村、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以及薄弱學校、貧困家庭學生傾斜。各級政府要增加職業教育投入,重點支持面向農村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擴大彩票公益金收益用于特殊教育的份額。

  5.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明確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職責,制定和完善學校的設置標準,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形成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體制,義務教育由政府負全責,高中階段教育以政府投入為主,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實行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互補充。

  “十一五”時期教育發展重點工程是: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中西部農村初中改造,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

  推進人才強國戰略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牢固樹立科學人才觀,壯大人才隊伍,提高人才素質,優化人才結構,完善用人機制,發揮人才作用,促進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本強國轉變。

  著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以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企業、財稅、金融等改革為重點,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健全政府決策機制;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1.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以及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合理界定政府職責范圍,加強各級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及地方各級政府間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權責。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2.健全政府決策機制

  健全科學決策機制,完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老師咨詢、社會公示和聽證以及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務公開并逐步實現制度化,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實行綜合執法,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推行政府問責制,完善行政賠償制度。

  3.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逐步縮小政府對投資項目的核準范圍,健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和備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和中央與地方的投資事權,改進和完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責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投資調控體系。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深化壟斷行業改革;

  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1.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增強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發揮主導作用。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絕大多數國有大型企業改制為多元股東的公司。

  2.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制定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規,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追究等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自然資源資產等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深化壟斷行業改革

  堅持政企分開、放寬準人、引入競爭、依法監管,推進壟斷行業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鞏固廠網分開,加快主輔分開,穩步推進輸配分開和區域電力市場建設。

  4.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消除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和政策性因素,進一步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進入金融服務、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領域。完善金融、稅收、信用擔保、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政策,改善行政執法和司法環境,加強和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和監管。 

  推進財政稅收體制改革

  調整和規范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間的收支關系,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實行有利于促進科技進步、轉變增長方式、優化經濟結構的財稅制度。

  1.完善財政體制

  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完善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省級直接對縣的管理體制,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預算編制制度,提高預算的規范性和透明度。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國庫現金管理和國債余額管理制度,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加強預算執行審計,提高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建立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范對土地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入的管理。

  2.完善稅收制度

  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

  適當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合理調整部分應稅品目稅負水平和征繳辦法。

  適時開征燃油稅。

  合理調整營業稅征稅范圍和稅目。

  完善出口退稅制度。

  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

  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改革資源稅制度。

  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

  加快金融體制改革

  深化金融企業改革;

  加快發展直接融資;

  健全金融調控機制;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1.深化金融企業改革l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綜合改革,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股份制銀行。

  合理確定政策性銀行職能定位,健全自我約束機制、風險調控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

  加快其他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等金融機構改革。

  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重組與改造。

  2.加快發展直接融資l積極發展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推進證券發行、交易、并購等基礎性制度建設,促進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規范運作,建立多層次市場體系,完善市場功能,拓寬資金入市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發展創業投資,做好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

  3.健全金融調控機制加強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政策的相互協調配合,完善金融調控體系。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穩步發展貨幣市場,理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4.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控制體系,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相應的存款保險、投資者保護和保險保障制度。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加強風險監管和資本充足率約束,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

  完善現代市場體系

  健全全國統一開放市場;

  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規范市場秩序。

  1.健全全國統一開放市場嚴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非經營性用地公開供地制度。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積極發展技術市場。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2.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合理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價格。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建立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由政府定價的機制。適時推進石油價格改革,建立與替代能源價格掛鉤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擴大市場形成土地價格的范圍。

  3.規范市場秩序打擊各種違法經營活動,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競爭秩序。清理整頓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加強價格監管,禁止價格欺詐、價格操縱等行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

  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

  按照發揮比較優勢、彌補資源不足、擴大發展空間、提高附加價值的要求,積極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對外貿易由數量增加為主向質量提高為主轉變。到2010年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分別達到2.3萬億美元和4000億美元。

  優化出口結構;

  積極擴大進口;

  發展服務貿易;

  完善公平貿易政策。

  1.優化出口結構

  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為重點,引導企業增強綜合競爭力。支持自主性高技術產品、機電產品和高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嚴格執行勞動、安全、環保標準,規范出口成本構成,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

  完善加工貿易政策,繼續發展加工貿易,著重提高產業層次和加工深度,增強國內配套能力,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引導企業構建境外營銷網絡,增強自主營銷能力。積極開拓非傳統出口市場,推進市場多元化。加強對出口商品價格、質量、數量的動態監測,構建質量效益導向的外貿促進和調控體系。

  2.積極擴大進口

  實行進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發揮進口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完善進口稅收政策,擴大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國內短缺的能源、原材料進口,促進資源進口多元化。

  3.發展服務貿易

  擴大工程承包、設計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保險、國際運輸、教育培訓、信息技術、民族文化等服務貿易出口。鼓勵外資參與軟件開發、跨境外包、物流服務等。建設若干服務業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國際服務業轉移。積極穩妥擴大服務業開放,建立服務貿易監管體制和促進體系。

  4.完善公平貿易政策

  健全貿易運行監測預警體系和摩擦應對機制,合理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增強應對貿易爭端能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加強國際貿易的多雙邊對話與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完善貿易法律制度,建立大宗商品進出口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貿易秩序。有效運用技術性貿易措施,加強進出口檢驗檢疫和疫情監控。

  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抓住國際產業轉移機遇,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重點通過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把利用外資同提升國內產業結構、技術水平結合起來。

  1.引導外商投資方向

  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高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高端制造環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投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鼓勵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培訓中心。鼓勵外資企業技術創新,增強配套能力,延伸產業鏈。吸引外資能力較強的地區和開發區,要注重提高生產制造層次,并積極向研究開發、現代流通等領域拓展,充分發揮集聚和帶動效應。

  2.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在保護國內自主品牌基礎上,引導和規范外商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

  有效利用境外資本市場,支持國內企業境外上市。

  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鼓勵外商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來華投資。

  鼓勵具備條件的境外機構參股國內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繼續用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重點投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用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

  合理、審慎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允許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融資。

  積極開展國際經濟合作

  1.實施“走出去”戰略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經營。以優勢產業為重點,引導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促進產品原產地多元化。通過跨國并購、參股、上市、重組聯合等方式,培育和發展我國的跨國公司。按照優勢互補、平等互利的原則擴大境外資源合作開發。鼓勵企業參與境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工程承包水平,穩步發展勞務合作。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統籌協調、風險管理和海外國有資產監管。

  2.推進國際區域經濟合作

  統籌規劃并穩步推進貿易、投資、交通運輸的便利化,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對話與協商,發展與各國的雙邊、多邊經貿合作。積極參與多邊貿易、投資規則制定,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增加我國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進一步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要執照構建法制、公平正義、誠信有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問題入手,扎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從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總體思路出發,加強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主要任務。

  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十一五”時期公共服務重點工程是:

  (一)社會救助

  (二)社會福利

  (三)公共衛生

  (四)社區服務

  (五)防洪減災

  (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建設國家、省、市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國家、區域、骨干專業應急救援體系。

  (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八)國家災害應急救援:建設四級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體系。

  (九)基層政法基礎設施

  第四節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

  建立分類指導的實施機制;

  規劃提出的發展方向或重點任務。

  實施機制

  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的發展方向,利用外資、對外貿易等的發展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實施。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重點任務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努力實現。

  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促進就業、減少貧困、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基礎科學與前沿技術以及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國防等公共服務領域的任務是政府的承諾,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能,運用公共資源全力完成。

  主體功能區劃、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管理、保護知識產權、調節收入分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社會建設和管理等的要求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等法律手段,并輔之以經濟手段加以落實。

  改革任務

  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必須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強對改革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將改革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并注重及時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法律、規章和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

  調整和完善經濟政策

  《綱要》提出了公共財政和中央政府投資支持的重點領域,明確了稅收和產業等政策的基本取向。

  (1)根據公共財政服從和服務于公共政策的原則,按照公共財政配置的重點要轉到為全體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的方向,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合理界定財政支出范圍。

  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優先領域是:農村義務教育和公共衛生、農業科技推廣、職業教育、農村勞動力培訓、促進就業、社會保障、減少貧困、計劃生育、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基礎科學與前沿技術以及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能源和重要礦產資源地質勘查、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管理和國家安全等。

  重點支持的區域是: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三峽庫區,資源枯竭型城市等。

  (2)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完善和制定鼓勵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促進科技發展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文化體制改革,以及振興裝備制造業和其他產業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3)按照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原則,在經濟發展和財力增加基礎上逐步增加中央政府投資規模。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整合政府投資,改進投資方式,加強項目監管。“十一五”時期中央政府投資支持的重點領域是:

  ①新農村建設。

  ②公共服務。

  ③資源環境。

  ④自主創新。

  ⑤基礎設施。

  (4)加強和改進產業政策工作,增強對國內產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統籌,加強信貸、土地、環保、安全、科技等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配合,采用經濟手段促進產業發展。

  加強對高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薄弱環節的扶持,重點支持研究開發,培育核心競爭力。

  按照適度偏緊原則調控高耗能產業規模,控制生產能力盲目擴張。

  按照引導產業集群發展、減少資源跨區域大規模調動的原則優化產業布局:

  ①促進主要使用海路進口資源的產業在沿海地區布局;

  ②主要使用國內資源和陸路進口資源的產業在中西部重點開發區域布局。

  健全規劃管理體制

  (1)加強統籌協調。繼續做好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特別要加強制度協調、規劃協調和政策協調。統籌協調政策目標和政策手段,正確處理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社會政策和政績考核之間的關系,改善規劃實施的支撐條件。

  (2)改革規劃管理體制,健全科學化、**化的編制程序,形成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規劃體系。做深做實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糧食、能源、交通等專項規劃。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明確主體功能區的范圍、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區域政策。強化區域規劃工作,編制部分主體功能區的區域規劃。改革完善地方規劃,深化市縣規劃體制改革。

  (3)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

  (4)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本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5)在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報告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中期評估需要修訂規劃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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