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師輔導資料-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
1、法律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了解即可)
2、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范圍和規模
(1)《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凡在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三項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招標方式
4、與評標有關的規定
公 開 招 標 |
以招標公告的方式 | 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
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 ||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 ||
邀 請 招 標 |
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 | 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
招標公告內容與公開招標的一樣。 | ||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進行邀請招標。 | ||
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
(1)評標依據:
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并不得隨意改變;未在招標文件中公開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只是分析報價的參考,不作為評標的依據。國家鼓勵實行無標底招標。
(2)評標委員會的構成:
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老師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3)評標委員會的職責:
①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③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④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真題7】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 )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
A.3
B.5
C.7
D.9
答案:A
四、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1、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業主、項目法人)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2、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即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其他相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3、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
控制建設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的合作關系。
4、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
(2)有關工程建設文件;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及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5、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6、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
7、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簽訂
監理單位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8、監理機構的構成及其制度特征
(1)構成:監理單位組建建設工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2)制度特征: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在權限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9、監理單位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1)職責規定(易考核)
依據“公平、獨立、自主”原則,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構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2)建設工程監理的程序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監理規劃;
在監理規劃的基礎上由相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監理細則;
根據監理規劃和細則,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結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檔案資料并做出監理工作總結。
【真題8】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包括( )。
A.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B.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C.工業項目
D.大型公用事業工程
E.外商投資項目
答案:ABD
五、建筑工程合同制度
1、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及構成
特征: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構成: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合同等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規定
(1)建設工程承包和分包的有關規定
發包方可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分給幾個承包單位。
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方同意,可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根據工作成果與前者一起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方。
禁止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其他規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4、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勘察、設計合同 | 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
施工合同 | 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合同價款、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的條款。 |
監理合同 |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責任,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方法,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
【真題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有關建設工程承包和分包的關系做出的規定包括( )。
A.承包方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方
B.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C.許可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D.總承包方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E.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可由承包方與分包方聯合完成。
答案:BD
小 結:
1、本節內容非常重要,雖然比較多,但是結構類似,都有概念、適用范圍、有關規定等,尤其注意適用范圍不要相混。
2、對制度的有關規定,尤其是其中禁止、不得……的否定性規定,要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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