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咨詢工程師考試《政策與規劃》章節講義:第五章第一節


第五章 金融體系與金融政策
第一節 金融管理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中央銀行概述
中央銀行具有三大職能:
發行的銀行——壟斷貨幣的發行權,調控貨幣供應量,并維護幣值的穩定。
銀行的銀行——保管銀行存款準備金,充當銀行最后貸款人,組織銀行間支付清算。
政府的銀行——經理國庫、管理黃金和外匯、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制定和執行金融政策,以及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從事國際金融活動,代表政府簽訂金融協議。
【12年真題】21.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準備金,并對它們發放貸款,因此被稱為( )。
A.銀行的銀行
B.國家的銀行
C.發行的銀行
D.政府的銀行
【答案】A
32.中央銀行之所以被稱為“銀行的銀行”,是因為中央銀行是()。
A.發行貨幣的銀行
B.商業銀行的“最后貸款者”
C.國家的銀行
D.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實施者
【答案】B
【解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準備金,并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后貸款者”。
中央銀行具有以下特征:
(1) 不以營利為目的;
(2) 不經營普通銀行業務,只與政府和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
(3)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4) 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穩定;
(5) 組織、參與和管理支付清算。
( 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主要職能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
【13真題】我國的中央銀行是( )。
A.中國銀行
B.中國人民銀行
C.國家開發銀行
D.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答案】B
1.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人民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求以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的策略和方針的總稱。貨幣政策的要素包括: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我國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維護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為了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綜合使用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常備借貸便利、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利率政策等多種工具組合,同時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發揮調節作用。
2 . 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承擔著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監測和評估金融風險、處置金融領域風險隱患、推進金融業改革發展、強化金融安全網建設、承擔最后貸款人職能,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確保金融體系平穩運行。
中國人民銀行綜合運用
利率和匯率政策、公開市場操作、資本賬戶管理、再貸款和支付體系支持等工具,
宏觀審慎管理、監管協調機制、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制度安排,
為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穩健運行創造良好環境,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1. 監管范圍
(1) 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3) 對經銀監會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 主要監管職責
(1) 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 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銀監會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査。
(4)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銀監會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査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5) 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6)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銀監會制定。
(7)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8) 銀監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
——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
(9)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10)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査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11) 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12) 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銀監會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銀監會負責人報告;銀監會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13) 銀監會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14)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證監會的職責和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1. 證券市場監管職責
(1)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 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 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 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 依法監督檢査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 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 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査處。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 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
(1) 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 進人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做出說明。
(4) 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5) 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監會的職責和權限作了明確規定: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2) 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備案管理工作。
(3) 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限期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保監會有關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4) 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監會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①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②限制業務范圍;③限制向股東分紅;④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⑤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⑥限制增設分支機構;⑦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⑧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⑨限制商業性廣告;⑩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5) 監督管理保險公司各項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結轉,以及再保險的辦理,對于嚴重違反保險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6)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會可以對其實行接管:①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②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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