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發文促居民區充電樁建設 鼓勵智能充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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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文件《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適度超前”原則,供電企業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專用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期車位),按“一表一車位”模式進行配套供電設施增容改造,每個停車位配置適當容量電能表。
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提供便利。
《通知》表示,鼓勵積極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共享等創新運營模式,提升日常運維服務水平。在嚴格執行《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探索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合理服務收費機制,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市場化推進模式。
《通知》強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分批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地重點城市開展試點示范。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
[2016]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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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要求,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各有關方面積極性,切實解決當前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難題,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現有居民區設施改造。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適度超前”原則,供電企業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專用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期車位),按“一表一車位”模式進行配套供電設施增容改造,每個停車位配置適當容量電能表。對公共停車位,應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及電動車用戶的充電需求,開展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容量。國家對居民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酌情給予專項建設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統一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施工便利。
二、規范新建居住區設施建設。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區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支持結合實際條件,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鼓勵探索居住區整體智能充電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項目規劃銜接。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按規定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施工圖時,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審核。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四、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設施建設。各地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按照《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發揮開發商等產權單位主體作用。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統一組織、專項扶持等方式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居民區車位產權單位主動利用現有停車位與場地,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
六、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地方可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對配套服務與管理積極主動、成效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適當獎補。
七、創新商業運營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推進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探索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車位產權方、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參與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化合作共贏模式,鼓勵積極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共享等創新運營模式,提升日常運維服務水平。在嚴格執行《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的基礎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探索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合理服務收費機制,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市場化推進模式。
八、開展充電責任保險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責任保險工作相關規定。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由生產(制造)廠商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并按“誰擁有,誰投保”的原則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必須為自身經營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設備生產(制造)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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