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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重難點: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更新時間:2014-06-13 11:21: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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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發行與承銷重難點: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頻道小編整理供你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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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一、發行條件、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了符合本章第三節《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符合前述第 (2)-(6)項所規定的要求,

  且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公開發行是10億)

  提示:定向發行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合格投資者: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3)注冊資本在1 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 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

  募集資金不得用于禁止性的行業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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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

  (二)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

  證券公司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在此限定規模內,具體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狀況自行確定。

  公開發行的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采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于面值100萬元。

  2.期限。

  證券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

  3.利率及付息規定。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債券的評級。

  聘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并對跟蹤評級作出安排。

  5.債券的擔保。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的發行提供擔保。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原則上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總額的50%。不足50%,或者未提供擔保定向發行債券的,要作特別風險提示,由投資者簽字。

  6.債權代理人。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可聘請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咨詢等機構擔任。

  7.法律意見。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豁免事項。

  定向發行債券,擬認購人書面承諾認購全部債券且不在轉讓市場進行轉讓,經擬認購人書面同意,發行人可免于信用評級、提供擔保、聘請債權代理人。

  9.債券的承銷組織。

  發行人應當聘請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債券的承銷。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

  債券承銷可以采用包銷和代銷,銷售期最長不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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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發行失敗及其處理。

  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占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若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

  【例題?單選題】合格投資者要求注冊資本在( )萬元,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 )萬元以上。

  A.2000,3000

  B.1000,3000

  C.1000,2000

  D.1000,2000

  『正確答案』C

  二、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一)申報程序

  1.董事會決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發行申報。一經申報,未經證監會同意,不得隨意增加、撤回或更換。

  3.申報文件的編制。

  (二)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P351-355

  1.基本要求。證券公司按照第20號準則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的證券公司債券,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應包括公開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關的資料。

  2.整套文件包括兩個部分:在指定報刊及網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報刊及網站披露的文件。

  知識點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

  1.證券公司債券由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托管和結算。經批準,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也可以負責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托管和結算。

  2.公開發行的債券應當申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集中競價交易;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轉讓。

  3.債券申請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券發行申請已獲批準并發行完畢;

  (2)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3)申請上市時仍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上市債券到期前1個月終止上市交易,由發行人辦理兌付事宜。

  5.轉讓及要求。定向發行的債券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也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取其他方式轉讓,最小轉讓單位不得少于面值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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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有關的信息披露 P351

  定向發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一)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披露

  1.募集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豁免。

  第21號準則的規定是對募集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基于商業機密等原因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2.募集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報告有效期。

  最近1期的財務會計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3.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的保證與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律師、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的保證與所負的責任。

  4.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有關信息的披露。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的報刊,同時將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并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主承銷商及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查閱。

  5.募集說明書摘要的編制和披露。(了解)

  6.募集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了解)

  (二)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披露

  發行人針對實際情況編制募集說明書摘要,但應包括募集說明書全文的重要內容,不得出現內容上不一致或因遺漏重要信息而誤導投資者的情況。

  (三)公開發行債券上市公告書的披露。(P362,了解)

  (四)公開發行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

  1.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向債券持有人披露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2.發行人應當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內,就有關事宜在報刊上公告3次。

  3.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后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后2個月提交。

  4.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應該公告債券持有人。

  (五)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說明書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1期財務會計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由發行人申請適當延長。

  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提供募集說明書及其他債券發行的相關信息,應以非公開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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