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保薦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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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薦業務管理
(1)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1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2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2)保薦代表人
保薦代表人為其負責的每一個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并存檔備查,保薦機構定期檢查。保存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薦業務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薦業務規則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1) 盡職調查。保薦機構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證監會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
(2) 推薦發行與推薦上市。保薦機構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證監會規定的,方可推薦其發行上市。
1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下列文件: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發行保薦書的必備內容包括: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保薦機構承諾事項、對本次發行的推薦意見。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是發行保薦書的輔助性文件。
2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3)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
(4)持續督導。
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次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1個完整會計年度。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3個完整會計年度;上次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2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是持續督導的一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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