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3月1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基金銷售市場從初始階段即伴隨著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這是其有別于其他成熟市場的歷史特點。電子商務的應用為基金銷售機構突破傳統物理網點的局限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同時,網絡平臺相對物理網點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影響面廣、方便專業信息展示等優勢,使得基金銷售機構與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實現即時“面對面”溝通。《暫行規定》的公布,標志著基金銷售機構電子商務技術應用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一方面明確了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資質條件和業務邊界也作出了規定,有利于基金銷售機構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基金銷售活動規范有序開展。
前期,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并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1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4家機構和1名個人的39條反饋意見。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吸收,并形成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備案要求、服務責任、信息展示、投資人權益保護、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責任、賬戶管理、投資人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信息技術的突破往往能夠帶來金融服務形式的創新。隨著投資人日漸成熟,電子商務的優勢將更加突出,《暫行規定》的發布可以提升基金銷售機構電子商務技術的應用水平,有利于基金銷售機構加快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投資顧問的戰略轉型,并為投資人帶來更便捷高效的投資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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