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證券從業《基礎知識》輔導:證券交易市場(3)


2012證券從業《基礎知識》輔導:證券交易市場(3)
(五)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1.集中競價交易系統。
包括交易系統、結算系統、信息系統和監察系統四個部分。
2.大宗交易系統。
大宗交易是指一筆數額較大的證券交易,通常在機構投資者之間進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盤后的限定時間進行,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采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并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3.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固定收益平臺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
固定收益平臺設立交易商制度。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的交易商。
平臺交易采用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報價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實名方式申報;詢價交易中交易商必須以實名方式申報。
4.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具體包括: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
(六)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1)證券交易所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于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于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②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交易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主要交易規則有:
①交易時間。交易所有嚴格的交易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和結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l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15:30為大宗交易時間。
②交易單位。交易單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申報和成交的交易數量單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個交易單位俗稱“一手”,委托買賣的數量通常為一手或一手的整數倍。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l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l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l00萬股(份)。
③價位。價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報價和成交的最小變動單位。不同證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Ol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上海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01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1港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④報價方式。傳統的證券交易所用口頭叫價方式并輔之以手勢作為補充,現代證券交易所多采用電腦報價方式。
⑤價格決定。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競價交易采取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⑥漲跌幅限制。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自2007年1月8日起對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實施特別的差異化、制度化安排,將其漲跌幅比例統一調整為5%,同時要求該類股票實行與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時還將逐步調整指數樣本股挑選標準,將未股改的公司從相關成分指數中剝離。
⑦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
⑧交易行為監督。
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⑨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交易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向市場公告。
⑩信息發布。
(2)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規則。
(3)創業板的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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