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0章重點(9)


2012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輔導:第10章重點(9)
第九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主要根據是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所制定的。
1.國際開發機構的定義: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國際開發性機構。
2.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簡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為計價的債券。
2005年10月9日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發行了我國首支外債,在中國的外國債券或熊貓債券由此誕生。
一、審批體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負責對發債資金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及其結、售匯進行管理。
二、發債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
發債機構是國際開發機構。有三個基本條件:
1.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人民幣債券信用級別為AA級之上。
2.已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的貸款和股本資金要在10億美元以上。
3.所募集資金用于向于中國境內的建設項目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或提供股本資金,投資項目符合中國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
三、申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提交的材料
四、會計標準與法律要求
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會計標準進行審計,并對外披露。
五、債券的承銷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
六、利率的確定
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由發行人參照同期國債收益率水平確定,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
七、其他事項
1.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應用于中國境內項目,不得換成外匯轉移至境外。
2.人民幣債券發行后,收回貸款和退出投資獲得人民幣收入用于償付原境外調入資金需購匯匯出的,以及發行人匯出投資收益的,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購匯匯出核準手續。
3.發行人因貸款無法及時收回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按期償還人民幣債券本息時,可從中國境外調入外匯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外匯資金結匯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4.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文本語言應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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