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發行與承銷輔導: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8)


三、股票上市申請$lesson$
1.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股票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方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2.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18項
3.證券交易所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后7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并通知發行人。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1年后,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
4.發行人應當與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或網站披露有關文件和事項:上市公告書、公司章程、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其他文件。
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與上市有關的信息。
5.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與證券交易所簽訂股票上市協議。
四、剩余證券的處理
通常情況下,承銷商可以在證券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逐步賣出自行購入的剩余證券。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后,承銷商可以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賣出剩余證券,擁有了一個快速、大量處理剩余證券的新途徑。
五、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
中小企業板塊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中設立的一個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的板塊,集中安排符合主板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中規模較小的企業上市。中小企業板是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其適用的基本制度規范與現有市場完全相同,適用的發行上市標準也與現有主板市場完全相同,必須滿足信息披露、發行上市輔導、財務指標、盈利能力、股本規模、公眾持股比例等各方面的要求。
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保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應當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前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簽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推薦與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持續督導的期間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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