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發行與承銷輔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9)
更新時間:2011-12-20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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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內核和承銷商備案材料$lesson$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及驗收
1.保薦機構(保薦人)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對法系個人進行輔導。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輔導期限作硬性要求
2.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向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和驗收。
(二)保薦人的內核:(12項具體規定)
1.各保薦人應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內核和推薦,開展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
2.具體規定:
⑴建立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明確推薦標準,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保證推薦內部管理良好、運作規范、未來有發展潛力的發行人發行股票。
⑵保薦人應成立內核小組,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內核小組的職責、人員構成、工作規則等進行適當調整,形成適應核準制要求的規范、有效的內核制度,并將內核小組的工作規則、成員名單和個人簡歷報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備案。保薦人內核小組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
……
⑺保薦人應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在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后,進入靜默期,除已公開的信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本次發行的任何信息。承銷團成員的分析員作出的有關發行人的研究報告不得對外發出,直至有關本次股票發行的募集文件公開后,方可進行相關的宣傳和推介活動。
⑻保薦人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遵循內部“防火墻”原則,使投資銀行部門與研究部門、經紀部門、自營部門在信息、人員、辦公地點等方面相互隔離,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⑿保薦人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后的1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布后的1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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