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
更新時間:2010-09-19 0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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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程序
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保薦事項;編制申報文件
(注意一數字要求: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文件
包括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第10號準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和申請文件目錄。
三、可轉換債券發行核準程序(與前面幾講的相關內容基本一致)
1、 受理申請文件。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 初審。
3、 發審委審核。
4、 核準。
5、 證券發行。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證券。
6、 再次申請。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證監會做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7、 證券承銷。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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