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首次公開發行方式資料(3)


一、 股票發行中的其他發行方式(第一講里就講過了,注意全額預繳款包含的兩種方式以及市值配售方式)
我國股票發行歷史上還采用過全額預繳款方式、儲蓄存款掛鉤方式、上網競價和市值配售等方式。前兩種股票發行方式屬于網下發行方式,其中全額預繳款方式又包括“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兩種方式。
市值配售是指在新股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個人根據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愿申購新股。
二、 超額配售選擇權
1、 前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2、 概念: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
3、 實施:發行人計劃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為本次發行的一部分。在發行前,主承銷商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專門用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賬戶,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的有效簽字樣本。
4、 行使: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高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
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
5、 披露: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以下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1)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如未行使,應當說明原因。(2)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3)發行人本次發行股份總量。(4)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例1】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的股份。
A 不少于包銷金額15% B 不超過包銷金額15%
C 不少于包銷金額25% D 不超過包銷金額2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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