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二)
更新時間:2010-07-27 13: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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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的程序和重新輔導
重新輔導的情形: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1)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2)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主營業務變更;(3)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1/3以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或者是,(4)輔導工作結束后3年內未有保薦人向中國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5)中國證監會認定應重新進行輔導的其他情形。
【例2】輔導對象如發生()情況,需要重新進行輔導。
A 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
B 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主營業務變更
C 輔導工作結束至保薦人推薦期間發生1/3以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D 輔導工作結束后3年內未有保薦人向中國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答案】ABD
五、輔導工作的監管
1、 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2、 監管形式: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主要采取登記備案監管的形式。
輔導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認定輔導工作不合格:發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未在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指明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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