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礎知識:可轉換公司債券


什么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司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看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入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于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M售給債券發行人。
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并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于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于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后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并于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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