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常識: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職責。
(一)監督依據
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士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核算、基金價格的計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二)監督內容
1.投資范圍。監督基金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我國,有關法規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僅能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
2.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當應符合下列規定:
(1)1個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1個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交易量的比例。每支基金通過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年成交量得超過該基金買賣證券年成交量的30%。
4.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比例。
①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回購資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②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5.投資限制。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2)基金托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于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4)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5)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6)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7)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8)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9)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10)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11)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2)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在中國證監會1998年8月發布的《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運用基金資產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嚴禁運用基金資產配合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的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嚴禁任意維持或抬高管理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和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三)管理人報酬、托管費等費用
應按照《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的要求,計提管理人報酬、托管費及其它費用執行。
(四)基金資產核算和估值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核算是否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2.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做到每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估值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計算是否準確。
(五)基金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必須在當年的凈收益彌補歷年損失后,才可以分配;
2.根據證監基金字[1999]40號“關于執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封閉式基金可自主選擇現金分紅和“分紅再投資”的分配方式,但需經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3.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六)基金投資運作監管結果的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持倉統計表、統計周報、月報、季報、中報和年報。不定期報告有臨時日報、臨時周報、提示函和其他臨時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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