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常識:基金的托管


(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是指基金托管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行為。
基金托管人一般是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機構擔任。我國基金托管人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二)基金托管業務的服務范圍
基金托管業務的服務范圍包括基本服務和增值服務。
1.基本服務。是指法規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必須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保管資產、資金清算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離,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辦法第19條中對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規定如下: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應當遵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4)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5)在定期報告內出具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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