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真題考點: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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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真題答案涉及考點回顧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真題考友回憶版:【僅供參考】
單項選擇題: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下列關于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說法,錯誤的是()。
A.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
B.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C.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D.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井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真題考點講解: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1、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釆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擅自公開發行證券。
變相公開發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釆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
(2)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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