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禁止行為
更新時間:2020-11-12 16:40:2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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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備考期已經開始,復習的第一步自然是準備好復習資料,那你知道我們都需要哪些復習資料嗎?今天環球網校(環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禁止行為”,一起來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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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禁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向證券主管部門履行報告、年檢義務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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