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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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
第十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托。
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征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愿。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及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第十五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2)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3)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4)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5)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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